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
(一)《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01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三)《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四)《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2003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五)《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政府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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