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全文7825字)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删除第九条。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途径:
(一)政府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收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研究确定;
(二)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收集后报政府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研究确定;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收集整理,提出决策建议,由政府研究确定。
对研究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由法定的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者方案(以下统称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承办单位组织拟定,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先由承办单位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拟定决策草案。”
六、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参与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第三款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履行公众参与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由政府办公厅(室)指导承办单位确定,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七、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前款规定的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特别重大、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第三款修改为:“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程序的组织实施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履行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研究;”。
十、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会议咨询、函审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承办单位依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本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款修改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十三、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五)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对有高风险和中风险的决策草案,应当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六、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合法性审查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补充或者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期限内提交。”
增加一款:“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日。”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为“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将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承办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二十一、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第九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政府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的程序履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拒不执行、消极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对部分标点和术语用词作适当调整。
二十五、部分条文增删后,对涉及的条、款、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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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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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以及提请有权机关批准的决定草案。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执行。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先适用本规定。
决定政府人事任免,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不适用本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专门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第六条 重大行政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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