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全文6850字)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实施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从获得奖励的本年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章 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第五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规模视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第六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风险损失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第八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细则为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承担50%,银行承担50%(纳入上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单个企业贷款项目获得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对纳入上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科技企业出现坏账,由省、市、区共担风险的,按照省、市、区的顺序进行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省市区三级累计最高不超过90%。
    第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2.确定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重点支持领域并发布项目指南,监督审核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3.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支出使用、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损失核销。
    4.负责指导开展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运作管理。
    5.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区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区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预算安排。
    2.对本区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3.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区内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管理运作,该机构应熟悉企业贷款尽职调查及贷后管理,拥有熟悉贷款风险处置及追偿的专业人员及法务人员,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选定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托管理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银行设立风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负责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负责受理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申请,核查支持对象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尽职调查,办理科技贷款项目手续。
    (五)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办理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贷款项目相关资料,对报送贷款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区科技主管部门预算,直接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按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规模的5‰或经双方商议决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绩效管理费按银行实际发放信贷额的1.5‰计算,经考核确认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给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三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列入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备选企业库:
    (一)属于以下类型的企业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经科技部门人才项目扶持过的企业;
    3.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已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二)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和广州科技管理信用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已纳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的企业,在符合第二、三、十四条的基础上,可申请纳入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备选企业库。
   第十六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并设有服务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
   (二)对本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享受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与有效期限,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确认,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对科技企业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50%的,方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押贷款、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取得的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十九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年度放贷总额视当年科技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及当年资金池规模而定,由受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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