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汇编(7篇)(全文33742字)

2022年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汇编(7篇)

目录
    1.2022年度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市级) 2
    2.民政局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区县) 17
    3.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24
    4.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市级) 34
    5.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44
    6.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区县) 51
    7.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57
    
    

2022年度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市级)

    近期省内外连续发生多起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xx。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和认真履行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职责,加强城市燃气运行安全保障,开展好2022年度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省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安〔2021〕20号)、《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市安委〔2022〕1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市发〔2018〕10号)、《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通知》(安市安委〔2020〕3号),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外、省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围绕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市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xx
    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四个督查组(见附件3)按期到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开展督查工作,开展检查指导的时间、方式及车辆保障等均由各检查组组长单位负责统筹安排。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紧紧围绕省、市深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项具体工作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职责,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监管,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取得实际成效、2022年度燃气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反恐怖防范标准建设三年达标工作、燃气市场健康发展、持续稳定的安全形势、供暖季燃气保供等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问题。对辖区内燃气企业数量、企业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资质、证照不齐全等问题;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根据《x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排查整治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未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凡是未依法审批,资质、证照不齐全或过期仍违法违规经营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取缔。
    2.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规划混乱问题。排查整治未制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不按规划建设,违法违规乱批乱建的燃气项目,燃气企业经营业务无序扩张、“跑马圈地”。对达不到条件的,严格依法取缔、吊销、并购或重组,淘汰一批基础差、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形成实力强、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燃气供应体系。要严格把控燃气企业数量,县级城市(含县城)管道燃气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严把市场准入关,新申请的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城镇燃气规划、安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3.排查整治燃气企业运行设备设施管理问题。对燃气企业运行的设备设施管理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检查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等问题。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检查、未建立“三张清单”的,一律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4.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控股或参股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失察失管,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安全投入不足、人员配备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操作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凡存在未落实的一律督促企业按要求落实整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县〔区〕负责,不再列出)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城市综合体、酒店、机关(含各类企事业单位)食堂、美食城以及小吃街等餐饮经营场所,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包封、穿越密闭空间,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和隐患。对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要予以撤除或对管道进行迁改,餐饮等行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2.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景区景点旅客集散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等风险和隐患。对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要予以拆除或对管道进行迁改。
    3.排查整治气瓶及灶具等违规存放使用风险和隐患。重点对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调压器,私接“三通”等风险和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发现存在气瓶及灶具等违规存放使用行为的,立即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对老旧小区违规建筑占压埋地庭院燃气管道,违规建筑与调压站安全间距不满足要求,管道埋深不足,架空管道被违规包封,燃气管道穿楼板、穿墙部位安全隐患,燃气引入管、立管锈蚀,室内外管道严重锈蚀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2.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3.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用户违规使用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使用不合格气瓶和调压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不合格连接软管,在密闭房间使用燃气等风险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督促用户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燃气工程监督管理问题。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燃气管道工程项目,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试运行的企业,试运行期到后验收不合格,不得通气。
    2.排查整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问题。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3.排查整治第三方施工监管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第三方施工无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无安全管理制度、不按方案进行施工、不落实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达不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不得施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生产源头安全隐患问题。对燃气具、燃气阀门(含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减压阀、自闭阀等)、燃气调压器、燃气计量装置、连接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阀门、调压器、燃气泄漏报警器等设备和配件,以及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
    2.排查整治燃气具销售等环节安全隐患问题。对辖区内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排查整治不合格器具流入使用端安全隐患问题。对燃气用户的燃气具进行全面排查,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4.排查整治特种设备(含管道)检验检测问题。重点整治涉及城镇燃气的特种设备(含管道)检验检测不到位或未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城镇燃气设施设备检验检测责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建档问题。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要以城镇为单位建立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做到管网底数清、情况明。
    2.排查整治老旧管网。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按照管道材质、运行年限、泄漏情况、阴极保护情况、压力等级、是否占压及穿跨越、密闭空间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3.排查整治重点管道设施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排查情况要及时报属地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要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4.对排查出的老旧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由发改和住建部门牵头,抓紧谋划城镇燃气更新改造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
    5.排查整治管道设施地质灾害。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燃气管道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重点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地质灾害防控机制,严防因地质灾害引发燃气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排查整治违规充装和“黑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黑气”问题。各县(区)要全面开展非法违法储存、充装、销售“黑气”排查,同步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结果,一律实行村(居)、乡(镇)、县(区)三级党政负责人“双签字、同负责”确认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黑气”及为“黑气”经营提供房屋或场所的,严厉惩处、及时取缔,纳入“黑名单”禁止从事燃气经营。
    2.排查整治充装管理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按有关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向不具有质量追溯的气瓶充装燃气、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等问题。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3.排查整治违法运输、违规配送问题。对瓶装燃气的运输、配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无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燃气,燃气经营者将瓶装燃气交由无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私自改装车辆运输燃气、运输气瓶间未加胶圈保护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排查整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1.排查整治任务分工不明确问题。对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部门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从燃气规划、建设、生产、充装、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制定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任务分工等问题。
    2.排查整治齐抓共管合力不足问题。对部门之间燃气安全管理协同机制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部门之间未按要求建立联合执法、联合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齐抓共管、监管合力不足等问题。
    3.排查整治督促调度力度不够问题。对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管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管理脱节、不按时间节点落实工作任务等问题。
    4.排查整治执法处罚“宽、松、软”问题。重点排查整治打击“黑气”执法处罚“宽、松、软”的问题,加强行刑衔接,加大处罚力度,从严从重查处。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强大震慑。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排查整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1.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凡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依法查处。
    2.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建设违反国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问题。凡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依法查处。
    3.排查整治第三方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在项目开工前,未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第三方在施工前,应得到燃气管理部门同意和燃气企业的配合,不得野蛮施工,冒险作业。凡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依法查处。
    4.排查整治燃气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对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等问题。强化燃气使用单位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燃气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手册》,社区要配合燃气企业加强燃气入户安检,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督促用户按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应停止供气。对偷盗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予以打击。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问题。
    1.排查整治应急预案体系问题。排查整治燃气企业未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开展演练工作(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年不少于2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处置措施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救援人员风险辨识和临机处置水平不高,对发生突发情况后企业赶赴现场处置要求不明等问题。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组织演练的,要停产停业整改。
    2.排查整治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问题。重点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配备不足,未按规定配备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设备、物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3.排查整治政企联动机制不畅问题。重点排查整治政企之间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应急管理责任不落实,应急反应迟缓,燃气泄漏后群众疏散措施不当等问题,要确保政府和企业之间应急处置工作有机衔接,高效处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要根据工作实际,对辖区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本地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注:与省、市深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时间同步)。
    (一)动员部署(2022年1月)。全面部署启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县(区)组织对本地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同时,县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要结合重点整治内容,进一步深入开展自查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及时完善问题隐患责任“三张清单”台账,并动态更新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对燃气安全管理中“重难点”问题组织力量集中攻坚,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巩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成果,深入分析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深挖背后的矛盾和原因,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执法监督。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加强调度督导。市级成立四个督查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持续进行督导检查,市城市运行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通报。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民政局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区县)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深入推进全区民政领域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城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燃气油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2021〕xx号)《xx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府办发〔2021〕xx号)和《xx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安委〔2022〕x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对城镇燃气安全有关部署,市委、市政
    府工作安排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坚决“控大事故、防大灾害”,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体、齐抓共管、综合施治”基本原则,聚焦公共场所燃气、燃气具等燃气源头领域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深化全区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7项专项任务,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民政服务机构、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规范民政服务机构燃气使用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民政机关和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100%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悬挂安全宣传标语(或张贴画报);全面排查整治公共场所燃气、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100%完成整治;深入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和管道设施安全管理,新增各类用户、既有单位用户100%安装。到2022年底,全区民政领域燃气使用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
    1.加强公众宣传教育。进一步拓宽燃气安全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内容,利用公告栏、电梯及物业广告、融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深入推进“两单两卡”。开展“两单两卡”试点,在全区民政服务机构推广燃气设施管理使用人员“两单两卡”,总结形成可参考、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在全区民政领域推行。(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二)进一步深化挂牌公示
    3.落实公示牌动态管理。完善燃气使用管理机构重大风险点(源)清单、重大隐患清单、特殊用气场所清单,对照安全责任公示挂牌要求,建立安全责任公示牌动态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明确执行挂牌、摘牌程序,更新挂牌清单。(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三)进一步深化排查整治
    4.深化民政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街镇民政科(办)、局相关科室要建立本辖区民政服务机构燃气用户清单并动态更新。要积极协调燃气经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民政服务机构三方,共同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安装使用不规范、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5.深化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以设立在老旧小区的民政服务机构为重点,积极协调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物业单位全面排查机构的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等部位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机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6.深化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民政领域各类在建工程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和措施、不按规定检验主要管材、未经验收合格投运等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四)进一步深化技防物防
    7.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将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纳入民政服务机构通气验收检查内容,确保新增用户全面安装使用;以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加大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推广普及力度,2022年年底前完成既有单位用户和新增用户安全装置安装,强化安全装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8.建立完善城镇困难群众燃气用户清单。一要加强摸底排查,进一步了解掌握城镇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众家庭人员信息,特别是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信息。二要加强与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开展信息数据交叉比对,建立信息数据动态更新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第一时间纳入用户清单范围。三要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城镇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以方便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安装燃气安全装置、保障困难群众用气安全。(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社会救助科、低保中心)
    (五)进一步深化监督执法
    9.全面整顿燃气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全区民政领域在建工程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安全责任制,严禁使用无资质或超资质登记单位承揽燃气工程;杜绝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燃气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和清退。(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规划财务科,各项目法人单位)
    10.全面整顿燃气具和燃气安全装置采买秩序。全区民政机关和民政服务机构要牢牢把住招标采购关口,严禁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管道及附属材料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六)进一步深化应急管理
    11.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积极主动取得应急部门支持,制定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加大无脚本演练、应急测试拉练力度,开展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演练,强化演练评估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2月中旬)。局办公室对照《xx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xx市民政局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
    (二)深化排查(2022年2月至3月底)。深化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立查立改,建立健全本地区民政领域燃气安全整治排查基础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底)。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按“五定”原则立查立改,通过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等手段方法,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制度机制完善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底)。强化措施推进重大隐患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安全工作统一安排,采取强有力的人、财、物保障措施,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环境。要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照专项整治任务,组织力量对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常态化跟踪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并严格对标开展考核,严肃奖惩和追责问责。要对燃气使用、建设、运行等环节,以及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风险隐患整改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人等群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要加强本辖区的督导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同时,要畅通并广泛宣传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作用。
    (三)加强督导考核。区民政局要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街镇民政工作相关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相关科室分别于2022年3月18日、5月18日、8月18日、11月18日之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局办公室。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上级党委、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强化底线思维、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以最严格的监管手段、最严谨的工作作风、最严厉的执法处罚、最严肃的追责问责,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事故,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da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各镇、各有关部门、经开区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实实在在的组织起来,实实在在的落实下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
    1.“百日行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牵头组织,将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运、消防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集中组织起来,统一开展燃气安全整治。
    2.成立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3.各镇、经开区要按实施方案要求,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
    4.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调查燃气违法经营行为。
    2.县城管局:建立快速处罚通道,负责对未安装燃气报警器、
    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燃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处罚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
3.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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