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教官制度(全文1616字)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教官制度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检察培训改革,加强和改进师资队伍建设,突出检察培训的实务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建立检察教官制度的通知》,结合陕西省检察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推进检察培训教学体系改革,通过选聘检察实务人才承担检察官培训的教学、课程开发和科研工作,逐步建设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的检察教官队伍,进一步增强检察培训的针对性、实务性、实效性,全面提升检察培训的质量,推动检察师资队伍建设和检察实务工作共同发展。二、检察教官的选聘(一)检察教官的条件担任检察教官应具备下列条件:1、实践经验丰富,具有5年以上的检察工作经历;2、理论功底扎实,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两篇以上论文或者调研文章;3、教学效果良好,有一定的授课经验。(二)选聘:检察教官由所在单位推荐,省院政治部审核评选,经省院党组决定后,由省院颁发聘书。检察教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根据检察培训需要,届中可以增选检察教官,增选的检察教官人选由省院党组决定。本省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省级检察业务专家为特聘检察教官,直接予以聘任。三、检察教官的职责(一)检察教官应保质保量完成培训实施单位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遵守教学规范,主动为培训学员答疑解惑。(二)检察教官应在规定时间提交教学提纲,并根据需要做好录音、录像等工作。(三)检察教官应自觉接受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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