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经商秩序管理办法(全文2291字)

校园经商秩序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业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经研究,现就学院管理的商铺作如下有关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商铺。未经学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管辖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是管理商铺的主管部门,保卫处具体负责商铺有关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引进社会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承租单位,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引进单位的管理,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各类商铺应按照国家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将复印件悬挂墙上),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经营,对无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商铺应停止其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租赁期限营业,禁止转租、出租柜台。

第五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等单位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商铺承租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保卫处以及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共同繁荣。

第七条 各商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商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商铺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商铺的特点,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商铺承租单位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商铺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并办理就业证、居(寄)住证,从事食品餐饮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

第九条 各商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学院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实需要张贴的,应征得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张贴。各商铺内经营期间不准饲养鸡鸭、猫狗等宠物。

第十条 各商铺在装修商铺时,要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未经同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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