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全文2147字)

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x〕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按《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标准分为100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自治区林业厅研究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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