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根据《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二、认定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低保生、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均认定为特殊困难类型)。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以民主评议和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评议小组、认定小组成立后,将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其中:
    (一)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四、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
    对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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