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学说机考(西方行政学说机考答案)

法典化即法律整合的过程,包括法典编纂与法典汇编。法典编纂是指对一国法律进行分科编制而形成具有公力的法律书面之事业。具体而言,法典编纂通常由立法机关基于一定的法理、根据特定的逻辑将法律规范系统化,即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具有法律的创制性;而法典汇编则是将既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有序排列,编辑汇总,不具有法律的创制性。行政法典是指部门法意义的行政法的法律编纂。而法典汇编不受法律部门的限制,可以将一个国家现有的法律全部汇入。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汇编会形成所谓行政法“法典”,即广义的“行政法典”。

正如姜明安教授所言,统一的行政法典是将一国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范编纂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并非将一国所有的具体行政法规汇集成一部行政法大全。但就立法技术而言,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不应当排斥法典汇编。由于历史的原因,法治后发国家缺少法律成例,因此,法典化过程基本上属于法典编纂。然而,我国虽然属于法治后发国家,但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行政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并已经具备相当数量的行政单行法。因此,行政法的法典化可以采用“法典编纂模式+法典汇编技术”的进路。

根据法律进化论的观点,法典是法律进化的结果。法律从古至今历经了从习惯法成文法,再从法律成文化到法典化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法典化是法律发展的最高形式。法典化是奠基于法律成文化基础上的更高阶段。

国家法是对国家宪制进行的体系化阐述,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纳入法学范畴。因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并未被纳入历史法学派所谓的“法学”范畴。不仅如此,与民法相比,行政法出现较晚,完整的行政法体系是在民法典制定以后才出现。因此,法律进化论不适用于行政法。也就是说,行政法典产生于后民法典时代,其超越于民法典的历史进化过程。具体而言,行政法典不再像民法典那样需要经由习惯法到成文法,再由成文法到法典漫长的历史积淀。如果说,民法典经习惯积累而成,那么行政法典则是理性建构的结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典可以不顾历史背景、社会现实而任意制定。

法典化是相对的,只要运用一定立法技术,对特定法律领域内已经通过单行立法、学说和判例确立的法律制度进行整合、统一和体系化,即可被称为法典化。然而,基于实用和功能层面的原因,行政法典应将自身限制在一些原则性问题和某一法律领域的核心方面,而将细化问题委托给特别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则。现实性迫使立法者克制和自我限制,行政法典编纂者要有“接受法律漏洞的勇气”。可见,行政法典具有“自我限缩”的属性,因而行政法典注定不可能完美,行政法典的创设者不得不接受行政法典天生残缺的事实,即行政法典只能是行政法的部分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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