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发表了“是该理清“阶级”的概念”的文章。有很多人因为迷糊,一下子理解不了,把阶层与阶级混为一谈。
他们不明白阶级斗争的目的,是夺取或者消除这个阶层拥有的“法定特权”。
而把阶层恩怨当成阶级矛盾。其中最为致命的就是“剥削”。
一,剥削是强制掠夺对方利益的行为。
何为剥削?
这个问题几乎讨论了一个世纪以上。最大的话题就是在于“阶级剥削”。
因为存在“阶级剥削”,人们才痛恨阶级矛盾,把阶级斗争当成恢复平等的手段。
但为何会有“阶级剥削”呢?
因为高等阶级拥有比低等阶级更多权力,这些权力规定,低等阶级必须为高等阶级“免费提供利益”。
可见,阶级之间之所以能够产生“剥削”,是因为高等阶级具有法定的权力。低等阶级必须“无偿提供利益”,否则就是违法。
阶级斗争的目的就是“夺取或者消灭这种特权”。
这种斗争是与整个阶层斗争,无论这个阶层中的“好人或坏人”,都必须“交出或放弃”这种特权,阶级斗争才会结束。
其目的就是不能再让这个阶层“有权剥削”。
二,剥削是一种“强买强卖”。
剥削是建立在“强力”基础上的掠夺对方利益的行为。
那么“强买强卖”算不算剥削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个有权有势的人强行买卖是剥削,一个流氓无产者“强买强卖”也是剥削。
说白了,剥削就是违背对方意愿进行的“交易”。
如果“交易”的外衣也不要了,那就是“抢劫”了。
三,为何要消灭阶级?
因为阶级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剥削”。这种剥削可以“合理合法”地进行。所以必须消灭。
即便这些阶层存在一些悲天悯、一些菩萨心肠的好人,也不能左右这个阶层“天然”的剥削特性。因为他们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法律赋予的。
可见,阶级是人为设定的阶层,而不是自然形成的阶层。是主观意识决定的,不是客观自然而然诞生的。
哪些认为阶级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的言论是错误的。
阶级不是“自然产物”,而是“自然而然的人为设定”的产物。
四,“自然产物”与“自然而然人为设定的产物”的区别。
“自然产物”指不需要人为支配就可以形成。像阶层、土层、云层等。
而“自然而然人为设定的产物”指达到自然产物的状态,但必须由人为确认才能成立。
比如,公司某位销售状元,他通过自己优秀的销售成绩,获得所有销售人员的敬佩,大家早就把他当成领袖。但公司一直没有任命,他从法理上仍然与普通销售人员一个“阶层”。这一切都是“自然形成”的。
但某一天,销售总经理的头衔被任命,他与普通销售人员就不是一个“阶层”了。他有“法理”上的权力指挥、惩处、督促其他销售人员的权力。
他成了另外一个“公司法律”授权的阶层。这就是阶级。
这就是“自然而然人为设定”。没有“人为设定”阶级是不成立的。
请注意,没有任命之前,他没有任何权力让其他人“臣服”,但现在他有了这个“权力”。
这种“臣服”有没有可能获得利益呢,当然可能。
那就一定有剥削吗?
这要认真思考才能明白。如果没有国家法律,只有公司规章制度,这种“臣服下的交易”肯定是剥削。因为有冤无处诉。
但在国家法律不认可他这种权力的情况下,这里交易就不是“剥削”。而是“等价交换”,因为他虽然利用他的身份地位,虽然整个交易对你有很大要挟,但国家法律根本没有授予他这种权力,你完全可以“拒绝”他的要挟。
你既然愿意交易就是“公平交易”。你肯定获得你想要的利益。
有人会问,“强买强卖”也是如此,怎么就是剥削?
五,因为,一切可以“自由撤销”的交易都是公平公正的。
“强买强卖”是不可以“自由撤销的交易”。当然属于剥削!
国家法律如果授权对你进行“不公平交易”,这就是剥削。因为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有冤也无处申。
但国家没有授权对你进行“不公平交易”的交易,这就不算剥削,因为你完全可以“依法反悔”。
六,不公平交易是否产生“剥削”,要看这种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双方的意志。
而判断是否符合交易双方的意志的标准是“是否可以自由撤销”。当然这种撤销是对于将要执行的合同“撤销”。
但“自由撤销”不等于“随意撤销”,要在满足双方提前议定方案撤销。比如赔偿。
所以,这里非常重要,剥削并非只有势力大的一方才能产生,流氓无产者一样可以剥削,地痞无赖一样可以剥削,混不讲理一样可以剥削。
“敲诈勒索”就是力量弱的一方对力量强的一方的“剥削”。
翘班迟到早退也是剥削,因为你进行了不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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