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完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与对策(银行)(全文4087字)

关于新时期完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与对策(银行)
   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发展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县域金融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地方金融发展并不活跃,金融机构主要以国有商业银行县级分支行及地方所属农信社为主,金融监管主体主要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县域的派出机构为主。2003年之前,县域金融监管主体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为主。2003年设立银监会后,形成以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银监会、县监管办共同监管模式,其中县银监办负责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
    2005年后,随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环境的快速发展,县域内迅速出现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及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新产品,推动影子银行体系的高速扩张,带动交叉监管领域的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涌现。2008年后,为鼓励地方金融发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中央逐步放权允许地方政府批设地方性金融机构,并将农信社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地方金融发展驶入快车道,各类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布局。由此,全国各省、市、县开始试点成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逐步得到扩充。
    与此相伴的是,我国自2003年形成的“一行三会”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也逐步暴露出诸多不适应性,监管空白、监管重叠及监管套利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风险集聚和爆发。部分县域地方金融机构缺乏贷款风险管控,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很可能引发连锁效应。
    国际金融危机后,在国际各发达经济体纷纷实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动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际协调和职能整合大环境下,我国也开始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中央和地方协同监管的新格局,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由其负责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根据工作会议部署,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对象为“7+4”类金融机构。随后各省、区、市陆续重组金融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将职能向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转变。2018年3月,国务院进一步整合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组建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随后,银保监会发布“三定”方案,将其在县域设立的监管办改设为监管组,作为县支局机构改革的暂行措施。至此,中央层面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新的金融管理格局。2020年1月,金融委进一步明确设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省级地方议事协调机构,强化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央行在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中的协调主导作用也在逐渐上升。
    现阶段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主体情况
    目前,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主体由两个层面构成:
    一个层面是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县支行和银保监会县监管组,证监会在县级未设派出机构。其中,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独立法人,负责推动落实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加强地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银保监会县监管组为非独立法人,负责县域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另一层面为县政府金融办(部分地区已组建为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其中一部分机构为单独设置,另一部分挂靠地方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职责主要是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监管工作,以及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等。不过,近年来多数省份已将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审批权限上收至省、市金融监管局,县金融办仅能履行有限监管权。
    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方面,当前我国省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形式已明确为“人行牵头,多家参与”。但县域金融监管协调体制并未明确,且绝大多数县域也从未建立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目前,个别县域形成的现有监管协调机制类型并不统一:有的以当地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牵头为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列席参与,该类模式注重贯彻执行国家宏观金融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但信息沟通共享有限,协调力度稍弱;另一类模式由地方政府牵头,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列席参与,此类模式注重区域金融发展,协调力度很强,但可能忽视潜在金融风险。总体上,由于缺乏联动机制,中央部门和县域政府在金融监管分工与协作上协调性不足,导致监管政策落实不严,加大了县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难度。
    现阶段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县域整体监管体系较为薄弱
目前,人民银行县支行虽有较完整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人员编制一般为15-30人,但信贷政策工具有限、金融监管手段单一,导致监管效果不佳。银保监会在县域仅设监管组,具有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权限,但人员编制仅3-4人,且其监管权限主要集中在上级分局,县监管组实际履职效能有限。证监会未设立县级机构,县域证券类金融监管力量薄弱。地方金融办虽明确负责“7+4”类金融机构监管,但监管标准与制度相对滞后,监管信息不全面,风险识别手段有限。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执法依据,导致金融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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