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论文参考文献(海商法论文选题 船舶)

《海难人命救助的法律义务与现实困境之间矛盾的破解》

作者:袁曾

本文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期

文章摘要

在海上救助遇险人员历来是船长的义务,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船长等责任主体漠视海上人命的极端案例。海上人命救助人的义务过重,加之缺少有效激励与保障机制,使得人命救助人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人命救助人面临着义务与权利不对等、救助人命的系统性规制缺位、缺少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等多种不利因素。

现行海难救助国际公约和英国海商法已经将海难救助客体作了扩大,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救助人的责任做出了限制,适用准合同理论确认了救助人报酬的取得依据,有效地保护了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海难救助的实际,有关国际法律和我国《海商法》应明确生命权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并建立报酬支付制度体系,结合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以法律的系统性调整促进海难人命救助的发展。

文章结构

救助特别是在海上救助处于不利境地的弱者,本是人性的基本追求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由于其法律制度规范设置的不科学,客观上加大了船长与船员漠视海上遇险人员的可能。为此,当前海难人命救助法律机制的缺陷亟待克服,以帮助海上遇险人员切实得到救助。

一、当前海难人命救助法律制度规范设置不科学

( 一) 人命救助人义务过重

第一,救助海上遇险人员是明确的法定义务。

第二,人命救助报酬始终依附于财产救助报酬与环境救助报酬。

第三,人命救助责任可能扩大。在当前救助法律体系下,救助人若救助不当,可能面临更为严苛的责任,救助人若选择漠视救助人命,其反而可能逃避责任。

( 二) 缺乏系统性规制支撑

从目前国际公约与各国国内法对于海难人命救助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海难人命救助法律规制存在较大缺陷,其事实上削弱了海难人命救助的可能性和效率。

首先,人命不属于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客体。

其次,人命救助报酬涵盖的具体项目不明确。

再次,人命救助报酬优先支付的规定缺位。

最后,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不明确。

( 三) 优先救助人命与漠视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缺位

在财产与人命同时遭遇海上风险时,现行国际法与国内法均缺乏对于优先救援人命的强制性规定。

二、改革当前海难人命救助规则体系的基础

( 一) 海难救助客体范围动态调整

现代海难救助法律并非源于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而是在英国海事法院在17 世纪后的司法实践案例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海难救助法律本身呈现出动态发展变化之势。从历史沿革分析,海难救助法律涵盖的客体范围,就一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 二) “好撒玛利亚人法”限制救助人责任

海商法论文参考文献(海商法论文选题 船舶)

明确潜在的救助人对于实施救助行为的责任预期,是“好撒玛利亚人法”中最核心的机制,其设计的初衷便是通过救助人责任的限制以鼓励普通民众积极实施救助。

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人类普遍性心理特征分析,选择漠视海上遇险人员的心理也可以理解———不救不会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实施了救助既没有报酬却可能承担责任。在航运利益的现实面前,仅依靠缺乏强制力的义务来要求船长及船员实施人命救助,力有未逮,必须对此做出有效的改变。

( 三) 以“准合同”理论作为海难人命救助报酬的依据

笔者认为,判断海难救助成立的关键要素是海上风险,只要有海上风险存在,就应当推定救助满足了“准合同”成立的前提,在不存在其他证伪情形下,可认为海难人命救助人满足了取得救助报酬的要件。

三、完善国际法中海难人命救助机制

( 一) 将生命权纳入海难救助客体

( 二) 人命救助行为可获得独立救助报酬请求权

建议将《1910 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第9 条修改为: “获救人员不支付报酬,但人命救助人有权自海上人命救助基金或保险人处获得独立救助报酬。”建议将《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2 条增加“⒊人命救助人有权请求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规定; 将该公约第16 条修改为: “获救人无须支付报酬,但在救助船员与乘客的情况下,人命救助报酬由承保人命救助强制责任险的保险人支付,且本公约不妨碍国内法就人命救助报酬做出其他规定,例如建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支付救助本国国民的人命救助报酬。保险人有权享有责任限制,责任限额由议定书另行规定。”

(三) 人命救助报酬由多样性资金覆盖

一是成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

二是设立人命救助强制责任保险。

( 四) 强制性规定海难优先救助人命

一是明确人员与财产同时遇险时,必须优先救助人命。

二是通过指引性规定,明确优先救助人命的操作规程与流程机制。

四、完善我国《海商法》等法律中人命救助规范

( 一) 扩大海难救助客体范围

( 二) 人命救助享有独立救助报酬

( 三) 人命救助报酬由多主体支付

( 四) 增加强制性规定

五、结论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海上见死不救的案例并未随之减少。当现行法上的海难救助规范设置不科学,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应对现实道德困境时,就应考虑适时修正相关规范以适应社会现实需求。海难救助客体的扩大、“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救助义务与责任的限制、以准合同作为界定报酬依据等经验,为海难人命救助制度的修正提供了有益基础。在高度风险的海洋环境中,必须通过人命救助规范的系统性调整,确保救助人通过独立救助报酬请求权得到合理的救助报酬、责任限制以及强制性规范的系统性规制,有效地减少海上漠视人命事件的发生。

文献支撑

引注数量:38

文献分析:还可以,英文文献占比高。

亮点总结

选题、观点、联系实际给出建议

今日小评

本文的观点指向性极为明确,即通过调整法律规定,为海难发生时多救人命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论证过程中对救助制度的历史进行梳理,用动态发展的眼光指出以后的发展方向,并通过利益衡量方面的考量,提出更能起到实际作用的制度设计。

本文与本刊也相契合,有策论和时事的意味,注重实践意义,理论上要求不高。

作者简介

袁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徐澜波

文章详情

本文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期

文章类别:经济法

发文时间:2020-01-05

被引量:2

下载量:635

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 项目编号: 18ZDA145) 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前沿交叉基金项目“新科技生态下的法律工程学应用研究”( 项目编号: WF118119003 /001 /042)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 2019M661528) 的资助。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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