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安局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全文5102字)

   XX公安局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整改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2021年5月XX日)
   一、总体目标
   二、整治内容、措施及目标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二)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三)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四)集中整治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五)集中整治见警率低、管事率低问题
   (六)集中整治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队伍绝对忠诚、绝对可靠,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在前期学习教育环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查纠整改环节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锚定“五个过硬”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总任务,聚焦影响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摸排顽瘴痼疾的存量,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按照“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的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违规取保候审;接处警不规范;见警率低、管事率低;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顽瘴痼疾,使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形象声誉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整治内容、措施及目标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整治内容:
   (1)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
   (2)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管辖、定性等处理意见的。
   (3)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4)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5)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6)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
   (9)有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2、整治措施:
   (1)排查梳理。通过个人填报、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受理信访举报投诉、调阅案卷、走访纪检监察部门等形式,全面排查梳理公安队伍中存在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2)集中整治。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要求,坚持“打招呼”和不如实记录报告的一起查、一样严,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三查”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单位和领导严肃追责问责。对故意隐瞒、欺骗组织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3)巩固提高。总结固化集中整治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把“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纳入纪检、督察、巡察的重要内容,会同驻市局纪检监察组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查处问责,切实做到逢问必录、逢录必报、违规必究,真正使不能过问、不敢干预成为公安民警的自觉行动。
   3、整治目标:通过“三个规定”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全警思想认识,增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政治自党、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督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三个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整治内容:
   (1)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的。
   (2)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3)公安民警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4)公安民警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5)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公安民警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7)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8)公安民警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9)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10)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11)公安民警或公安民警的家属、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2、整治措施:
   (1)全面排查。通过个人申报、受理信访举报投诉等形式,对公安民警逐人过筛,全面排查存在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2)甄别认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查核、比对、甄别,并听取公安民警本人意见,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
   (3)依规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安民警,责令其或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依规依纪退出。拒不退出或虚假退出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4)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部署要求和各项纪律规定,对公安民警和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管理,促进公安民警廉洁从政、廉洁从警、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3、整治目标:通过全面排查、甄别认定、依规处理、规范管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杜绝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防止和反对特权思想,着力解决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甚至利用职权或职务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整治内容:
   (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的;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以及违法受立案的。
   (2)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息,立而不侦、侦而不力,该及时采取侦查措施的不及时采取的;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的;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3)接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不够,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不认真回复执行的。
(4)现有制度机制、考核评比指标不科学不合理,影响依法如实受立案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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