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全文11183字)

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制度

目录
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制度 3
1 目的 3
2 范围 3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4. 总则 3
5. 基本原则 4
6. 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5
7. 管理内容与要求 7
8. 奖励与惩罚 14
9. 附件: 17
1、各类环保相关管理制度 17
2 附则 23

            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2 本办法适用于 (以下简称公司)。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施行)
   3.2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9-24施行)
   4. 总则
   4.1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精神。
   4.2 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4.3 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4.4 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5 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4.6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5. 基本原则
   5.1 公司环保工作由副总经理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5.2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5.3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5.4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5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量。
   5.6 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5.7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6. 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6.1 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科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2 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
   6.2.1 总经办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管理与考核。
   6.2.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6.2.3 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标准、制度、工作计划,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6.2.4 负责对公司环措项目的专业审查及年度计划的提出,参与投资项目环保方面可行性论证;组织环措的功能性验收。
   6.2.5 负责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其它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及环保“三同时”验收。
   6.2.6 对环保设施运行和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7 负责环保统计与分析,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6.2.8 负责对各部门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2.9 负责全公司排污监察及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缴纳排污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分析。
   6.2.10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
   6.3 总经办
   6.3.1 负责环措项目工程量的核定和治理费用的预、决算审核。
   6.3.2 负责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施工管理。
   6.3.3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竣工验收。
   6.3.4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试运行。
   6.3.5 负责管好用好各种环保设施,对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和设备泄漏、运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6.3.6 配合安全环保科对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6.3.7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立项管理。
   6.3.8 对总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中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工程、污染治理、整治和环保设施技术改造投资安排情况进行监察。
   6.3.9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工艺技术可行性方面的审核。
   6.4 安全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6.4.1 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6.4.2 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6.4.3 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6.5 人力资源科配合安全环保科做好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6.6 财务科负责筹集、安排公司投资的环措项目资金。
   6.7 各部门主要职责
   6.7.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及工作计划。
   6.7.2 负责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本部门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与保养和设备泄漏以及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察。做好重点环保设施及重点污染隐患部位(点)的检查及排污隐患源(点)排查分析工作,发现问题,研究防范与整改措施,并认真作好监察记录。
   6.7.3 收集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科反馈信息。
   7. 管理内容与要求
   7.1 环保目标管理
   公司推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各部门在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年度考核指标计划。具体指标按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计划》执行。
   7.2 基础管理
   7.2.1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环保管理机构,具体事务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执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确保环保制度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并在公司、各部门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7.2.2 安全环保科应确保环保管理档案、台帐的健全和完整,各种环保报表数据要准确。当月数据在次月15日前完成台帐登记;环保月报表应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7.3 现场管理
   7.3.1 各类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运行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完善、齐全;设备维护、检修要纳入生产设备检修计划统一安排;各种备品、备件要满足检修需要,环保设备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抢修。
   7.3.2 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周围环境整洁,设备见本色。
   7.3.2.1 布袋除尘器必须布袋齐全、完好,无破损积灰等现象;反吹式除尘器必须反吹风量足;各除尘点罩口抽风效果好,无漏风、漏气和冒灰现象,除尘效果好,无超标外排现象。
   7.3.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操作运行管理符合规程要求,池内无明显杂物,污染物处理效果达到正常要求,外排水质正常不超标。
   7.3.2.3 对机油、润滑油和柴油、汽油等油类物质必须严格管理,对设备的动、静密封点必须加强查漏、治漏工作,防止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将油库、泵房的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各种生产性废油必须集中回收和处理,盛装生产用油或废油的油桶必须摆放在远离外排水沟的地方,并有防泄漏措施。在装卸油类物资过程中若造成了滴、漏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清理,禁止用水冲洗油桶和油库地面。
   7.3.4 严格生产现场的5S管理,严格控制水冲地坪和压缩空气吹扫带来的废水和粉尘污染。
   7.3.5 未经公司安全环保科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节能为由擅自停运环保设施。
   7.3.6 公司安全环保科对查出的各种环境污染隐患,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保证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7.4 污染物管理
   7.4.1 各部门必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处理效果,确保在正常生产时达标排放。凡因主体设备检修需要临时排污的,必须按规定提前三天申报,并经公司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排放,同时采取措施,缩短排放时间,尽力减少超标排污量。因突发性故障,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物超标外排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
   7.4.2 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国家限制排放的一类污染物质的排放。杜绝污染物质处理不当、操作控制不严和操作者失职造成的超标排放。
   7.4.3 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环保设施停运,必须及时向总经办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出现严重超标排放。
   7.4.4 环保设施报废或拆除,必须征得总经办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禁止擅自停运或拆除环保设施。
   7.5.5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含粉尘)、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具体按公司《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噪声管理办法》执行。
   7.6 环境监测管理
   7.6.1 公司在生产车间主要烟气管线上应安装环保在线监测系统;
   7.6.2 总经办对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维护和管理,监测所得的数据要及时上报公司和相关部门;
   7.6.3 各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的临时监测,为其提供一切尽可能的方便。
   7.6.4 对监测发现的不良环境危害因素,安全环保科应组织各有关部门予以消除。
   7.6.5 各单位对检测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7.7. 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7.7.1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污染源皆属管理范围。
   7.7.2 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安全环保科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7.7.3 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7.7.4 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7.7.5 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7.7.6 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7.7.7 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7.7.8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7.7.9 凡从事粉尘、有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7.7.10 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7.7.11 公司的废渣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7.7.12 切实加强清净废水、地表雨水的管理:
   7.7.12.1 任何单位排放地表雨水、清净废水必须预先向公司环保部门汇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排放。
   7.7.12.2 任何单位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
   7.7.12.3 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下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必须承担因其行为而发生的环境危害事件的责任。
   7.7.13 加强对物料、半成品、成品贮罐、堆放场的巡检,对于腐蚀性较强的贮罐,应定时进行测厚,防止泄露、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7.7.14 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环境保护规定,按申报、审批程序进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应主动上缴排污费。
   7.7.15 加强对工业废渣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废渣”管理条例》。
   7.8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8.1 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由负责该阶段工作的部门牵头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报公司总经办审定,呈报总经理审批,并报环保局审批,同时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
   7.8.2 凡是有污染物产生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公司应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中,设置“环境保护”专篇(章),列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环保设备选型、环保投资、环保设施功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并由总经办审定。
   7.8.3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总经办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交工。对设计规定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削减。
   7.8.4 建设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没有达到功能性要求,总经办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确保环保设施正常投入使用,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7.8.5 总经办在安排设备大、中修和维检项目时,必须同步安排对环保设施的检修、更新和完善。具体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6 安全环保科必须经常性对环境危害因素进行识别,通过环境危害因素评价,确定重大环境危害因素,并进行治理。具体按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7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部门,需要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时,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8 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7.8.9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收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8.10 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7.8.11 公司其它外协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7.9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7.9.1 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部门,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环保办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7.9.2 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7.9.3 产生固体废物的部门,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7.9.4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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