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方案(全文5108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方案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防治人员权益、维护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减少各类群众性群体活动、做好内部防治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按照人社工作职能,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组织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第一线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
    二、工作任务
    (一)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切实维护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相关权益
    一是落实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到感染的医护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和费用补助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市、县两级人社部门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保险申请,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到位,切实保障防治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县区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责任领导:戴文霞责任科室:工伤保险科、工伤保险中心)
    二是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治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责任领导:谢守功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
    三是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在疫情过后补办。(责任领导:王国明责任科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二)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稳妥做好就业、社保、人才人事等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等情况的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备。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积极稳妥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责任领导:戴文霞、栗加模、孟玉香责任科室: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失业保险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二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允许参保机关事业,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办理相关发放业务,确保参保人员权益。目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全部业务均可通过网上平台申报办理,实现了全履盖;企业养老保险发放网上可申报办理供养亲属增加、待遇支付暂停、审核业务查询等业务。对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社会经办机构在疫情稳定以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和相应业务内审。并对提供虚假承诺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罚。(责任领导:刘晓雁责任科室:企业养老保险科、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领导:董存富责任科室: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三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责任领导:王国明责任科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考试中心)
    (三)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廷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责任领导:张晓洁责任科室:劳动关系科)
    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责任领导:张晓洁责任科室:劳动关系科)
    三是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责任领导:戴文霞责任科室:仲裁科、劳动人事仲裁院)
四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领导:栗加模责任科室:劳动保障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综合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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