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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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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