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党委(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现结合我区实际及相关规定,就以区委、区委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下发的文件,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发文流程
(一)发文具体要求
1.减少文件数量。为进一步减少文件发文数量,今后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凡贯彻上级文件需要发文的规格与上级文件对应;凡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再以区委或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凡部门职权范围内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再以区委、政府或区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书记、副书记讲话外,其他区级领导就专项工作发表的讲话一般不以《党办通报》形式印发。
2.提高文件质量。涉及全区性工作必须要以区委或区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要层层审批,严格按照文件签发流程进行,未经过区委领导签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做到制文发文切合实际,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格式规范,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部门拟文文稿,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核对后报区委办公室复核,凡不合格文稿一律退回并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逐级追责。
3.严格规范文件资料报送程序。各部门、各单位以本机关名义向区委(办公室)报送的各类文件通知(包括工作情况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简报信息、客情通报、会议通知等,应通过OA系统或直接送到区委办公室文书室(225室),按照公文流转程序办理。除紧急重大事项或领导同志要求向其本人报送的专刊外,一般不得将文件直接送呈领导个人。主送区委(办公室)的文件不得抄送区委领导个人。紧急或敏感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传真报送(通过邮箱、OA系统报送的须电话告知)至区委办公室。
4.推行电子政务。今后凡能通过短信平台通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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