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能源汽车需要改革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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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经济和产业的管理,离不开准入制度。准入成为主管部门的重要的权力抓手和具体的控制手段。有些人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规划和管理,换句话说,就是依靠国家在经济中的“威权主义”来推动经济增长,这也是我们国家在全球经济面临金融危机冲击下一枝独秀的原因。姑且不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该发挥什么职能的问题,在这种局面下,提出汽车准入改革的问题,对于主管部门似乎有些大不敬、打横炮,但对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而言,现有的准入、管理和流通体制的确是需要改革和调整,或者说不是因为鞋小了,而是脚长大了。
“准入”(acess)一词顾名思义,准你入你才能入。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acess更多的是指进入,但在中国翻译为准入,也是为了契合部门对产业和市场的现行管理体制。从更深层次将,我国的准入制度是肯定式制度,即除了准的,其他的都不准;而西方则普遍采用“非禁即入”的否定式制度,即除了不准的,都具备天然的自由进入权。在市场经济规则下,后者的好处在于稀缺资源能够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把资源配置到更具市场利益和发展潜力的领域或部门。我国的准入制度则更多的体现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业管理特征。
我国现行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准入或型式认证要求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上公告要求必须是具备汽车生产资质,要具备生产资质。具体就是: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的企业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根据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要求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同时强制性要求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如此高的进入门槛,一方面基本封上了社会资本或相关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的大门,另一方面造成了只有传统汽车厂商才能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事实,甚至形成对传统汽车厂商利益的保护。从经验上看,依靠传统厂商发展具有替代性质的产品、以传统汽车标准法规体系作为新能源汽车准入依据,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操作上都是有问题的。事实上,新能源汽车在投资、产量、性能、设计、安全等方面,与传统汽车有较大差别;而发展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之间也存在利益和沉淀成本的顾忌。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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