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办函〔2018〕25号
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人民政府,质检总局:
你们关于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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