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全文2527字)

沁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权力规范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第三条 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总体要求,强化对单位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等五项重点权力(下称“五项权力”)事项的监督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第二章 用权原则
    第四条 坚持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行程序和目标要求,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五项权力”负总责,不直接分管“五项权力”事项,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适时听取分管领导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行使职权,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构对各项决策和权力行使的过程实施监督,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五项权力”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实行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主要领导须在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确保决策的民主科学。
    第七条 坚持“三不决策”原则。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不得决策;异议、分歧较大的事项不得决策。
    第三章 权限设定
    第八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执行。本部门(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调整特别是提拔和重要岗位人员配备,以及重大奖惩事项,在符合编制职数、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财务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分档限额标准,实行分级审批。小额度的财务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定额度以上的的财务支出,分管领导需向主要领导汇报,经签字确认后予以审批;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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