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敏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应聘至某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任网络销售员,岗位职责包括推广、店铺评分、刷单、装潢等,同年5月16日至6月9日期间,以为公司淘宝店装潢、刷单等为由,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获取公司支付宝账号密码,后既有实际刷单,也有将公司账户的钱转移至其个人支付宝账户上用于赌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前述方式共获取公司103565元用于赌博。
[评析]
对于张某某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通过虚构刷单等事实骗取公司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某利用了自己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是职务之便还是工作之便,如果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财物拥有绝对意义的自主支配权限,此时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职务方面的便利条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本案中,张某某基于为淘宝店装潢等工作职责,利用被害单位允许其直接使用单位支付宝内的资金,对支付宝的账号密码具有完整使用权限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
其次,公司在张某某取得财物之后产生错误认识。诈骗罪要求受骗者的错误认识和处分财物的行为在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而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在先,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本案中,张某某的岗位职责包括刷单、装潢等,公司基于该业务需求将支付宝账号密码告知张某某,此时张某某已实际占有公司财物,其实际亦有刷单行为,公司无错误认识,只有当张某某将公司账户的钱转向个人账户用于赌博后,公司才产生错误认识。
最后,张某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犯意产生在入职后。如果行为人进入公司的目的就是骗取公司财物,入职只是其为完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手段,此时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中,张某某系为谋取薪资,通过正常招聘程序进入公司,担任网络销售员,入职时并无骗取单位财物的犯意,实际也为公司开展了网络销售业务,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犯意产生在入职后,其入职行为合法有效,并非完成犯罪的手段。
综上,张某某系在入职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张某某最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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