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中国民主党派的党内民主

(本文原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这里有删节)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发展执政党党内民主的要求,这对于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和参政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多党合作制度的领导党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接受领导的参政党也应当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执政党党内民主发展应当能够带动参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第二,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做法可以也应当成为参政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示范。第三,执政党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可以也应当通过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进步来加以体现,使多党合作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由此而来,研究参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问题,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党内民主,中国民主党派的党内民主

一、民主党派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发展意义重大

执政党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意义重大,参政党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建设的一部分,作为人民民主发展的一部分,也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民主党派实现党内民主是其自身的一贯追求

中国民主党派从创立后被称为“民主党派”,因为本来它们就是出于表达自身政治利益诉求的要求而建立的,它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和中国民主革命统一战线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民主政党的作用。特别是在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建立新中国的时候,它们代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反对蒋介石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政权,体现的也是民主政党的功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一起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各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毋庸讳言,由于中国以工业化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的迫切性,由于多方面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还在进行之中,不仅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有待进一步加强,参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不民主”虽然不是严重问题,但问题不仅存在,而且也不是个别现象。进一步加快发展参政党党内民主,有利于实现其作为民主党派的初衷,从而实现其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的存在价值。

(二)民主党派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

发展民主政治,不是要按照某些理念、某种模式去追求脱离实际的“民主”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政治生活的需要,建立健全更加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建设是如此,执政党党内民主和参政党党内民主建设,都是如此。就参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而言,发展党内民主,是参政党在多党合作制度中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推动多党合作制度功能更好地实现的迫切需要。

按照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的说法,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主要有5个方面的功能,即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很明显,这些功能都是民主性的。参政党要为多党合作制度实现这些功能发挥作用,首先就要进一步加强自身民主制度建设。具体来说,参政党要代表所代表和联系的社会阶层和群体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推动执政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首先就要加强参政党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参政党内部的有序参与;参政党要有效反映所联系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愿望和诉求,使参政党作为执政党同盟者的利益得到应有的照顾,首先要协调利益关系,建立健全参政党内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渠道;参政党要与执政党形成高度的政治认同,引导和组织所代表和联系的社会阶层和群体沿着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前进,首先就要通过自身民主制度建设调动参政党内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参政党内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参政党组织自身成为有机整体;参政党要和中国共产党互相监督,特别是要能够提供一种中国共产党自身监督之外的民主监督,避免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种种弊端,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不仅要代表并反映所代表和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要求、反映社会上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首先也要建立健全自身的党内民主监督体制机制;多党合作制度的目的是以合作、协商代替对立、争斗,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内耗,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作为参政党要为实现这样的制度功能发挥作用,不仅要努力协助中国共产党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首先也要通过民主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消除参政党自身的不和谐因素。由多党合作制度应有的功能所决定,参政党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从而在执政党加快党内民主发展的条件下,整体上推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发展完善。

党内民主,中国民主党派的党内民主

(三)在现阶段,民主党派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建设可以成为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先行先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是带动人民民主发展的决定因素;在多党合作制度中,执政党是领导党,是决定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运行发展的主导力量,参政党是接受执政党领导的党,是影响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运行发展的积极力量。因而,由于执政党建设对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大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需要十分谨慎,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以免不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而参政党发展党内民主虽然也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政治影响,但由于参政党处于参政地位,处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边缘,因而具有很强的可控性和可试验性,改革方向正确、措施得力可以继续试验,一旦出现失误则可以退回从头再来,就像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对改革试验所说的那样,“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

同时,参政党作为政党,它们应当与执政党在改革建设、运行发展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共同规律,不仅参政党可以在许多方面学习借鉴执政党的做法来发展党内民主,而且反过来,执政党作为多党合作制度的领导党,可以把参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些做法作为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先行先试,经验教训都可以直接加以利用。也可以说,为了发展执政党党内民主,不妨先发展参政党党内民主。从这一意义上说,参政党发展党内民主不仅可以先行一步,而且应当先行一步。尤其是,正如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往往需要多次试验才能投入批量生产一样,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技术,本身也是需要试验的。就我国政党政治中的民主而言,在参政党内先行先试应当具有非常重要的策略意义。

再有,执政党提出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参政党党内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一个方面,在执政党领导下发展参政党党内民主,这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如果参政党党内民主能够成为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先行先试、从而促进了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一定意义上也就是间接推动了人民民主的发展。

二、民主党派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的前提

由于民主党派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作为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民主党派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坚持这样一些原则为前提:

(一)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不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多党合作制度的核心和本质。参政党制度的任何改革和建设,都不是要改变参政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而是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来坚持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制度的领导、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使参政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多党合作事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而不是其它。反过来说,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党内存在不民主现象,作为领导党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只有支持帮助参政党搞好党内民主,使参政党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框架和格局不变。民主党派发展党内民主,目的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不是其它。因此,参政党党内民主,应当在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由执政党和参政党共同协商制定参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规划和措施,通过发挥执政党的主导作用和参政党主体作用来具体实施。参政党党内民主的不完善,也就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不完善,只有支持帮助参政党搞好党内民主,使多党合作制度更加完善,才能更好地坚持多党合作制度。

党内民主,中国民主党派的党内民主

(三)民主党派发展党内民主的性质是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参政党在执政党的支持下加强自身建设,这是多党合作制度运行发展的一个特点和重要方面。加强和发展参政党党内民主,是多党合作制度运行发展的继续,而不是脱离这一轨道。参政党加强自身建设需要做的事情很多,着力解决好党内民主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可以作为它们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结果应当是提升参政党在多党合作制度中更好地履行职责的能力,而不是其它。从经验来看,参政党自身建设只有在执政党的支持帮助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参政党发展党内民主也不能例外。

三、民主党派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可以着力推进的几个方面

一般来说,一个政党发展党内民主,应当主要是通过制度建设解决党的领导权力的产生、运行、监督等问题,使领导权力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不被滥用和误用,从而使组织更具活力、凝聚力、战斗力。从中共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来看,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主要是着力改进党员参与制度,代表大会制度,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等。应当说,这些制度是民主制度的基本方面,参政党发展党内民主也需要着眼于这些方面,在学习借鉴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些举措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参政党党内民主,并且力争在其中一些方面有所突破。

(一)选举制度。参政党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可以加强和突破的主要应当是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扩大直选。在参政党全国组织和省级组织代表大会代表及领导机关不具备直选条件的时候,参政党地市级组织的本级代表大会代表、代表本级组织参加省级及全国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均可率先由全体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可由党员自荐、党员公开推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其中党员推荐和党员自荐的候选人,可规定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比如说)10%的人签名同意推荐。

第二,实行差额选举。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参政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由直接选举产生;地市级以上(不含地市级)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规定参政党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应超过当选人的(比如说)20%以上。

第三,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各级领导班子候选人可由党员自荐、党员公开推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其中党员推荐和党员自荐的候选人,可规定不少于选举人(地市级委员会以下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举人为全体党员;间接选举的选举人为各级代表大会代表)10%(比如说)的人签名同意推荐。

第四,候选人可在选举人会议上进行自我介绍,并接受选举人询问。可试点候选人在选举人会议上公开辩论的办法。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在由组织上进行介绍宣传的同时,也要接受选举人的询问,但组织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

第五,选举过程公开透明。参政党组织的选举应当欢迎社会各方面人士乃至国外友好人士到场观察,必要时可以全程直播。

第六,选举应成为任职前提。可规定凡进入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名单、将要担任各级政权机关人大代表、一府两院官员、政协委员以及参事室参事、特约人员等职务的参政党成员,必须是由一定层级的参政党组织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代表或领导班子成员方可具备资格;未经参政党组织自身任何选举并且当选的参政党成员,不应有机会进入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人员名单的协商阶段。参政党组织应着力培养一批各方面工作领军人物,特别是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那些参政党党员,应为他们配备工作班子,推动他们积极从事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使他们成为有影响的政治活动家、社会活动家。

(二)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缩减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参政党各级组织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总体上应当缩减,比如说,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可按照每一个地级市一名代表的规模来安排;省级代表大会可按每一个县处级组织一名代表来安排;地市级组织可按一个支部一名代表来安排。

第二,逐步取消常委会,实行由代表大会决定党内重大事务(所谓“重大事务”应当由代表大会作出明确界定,划清决策和执行的界限)、由主席班子或主委班子领导的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可改称执行委员会,简称“中执会”、“省执会”、“市执会”)执行的体制。执行委员会的规模可缩减到与目前的常委会规模差不多的程度,活动的频度也可与目前的常委会一样。

第三,实行提案制度。各级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均可实行代表提案制度,让代表更多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使组织的决策更多体现党内民意。

党内民主,中国民主党派的党内民主

(三)党员参与制度。正如列宁所指出,“一切政治问题都用征询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是不可能的,这将是永无休止的、劳神费力的、毫无成效的表决。但是,为了贯彻民主制,极重要的问题以及那些同群众本身的一定行动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不仅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而且必须用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决定。”[ 《列宁全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0页。]党员广泛参与是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一,实行党务公开。地级市组织可通过网站实施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全国组织和省级组织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举行记者会,或在网站上以网络发言人的方式公布党内信息。

第二,利用网络平台。参政党组织应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开设论坛,让党员随时就组织事务进行讨论,关心参政党事务的社会公众亦可参与讨论;同时建立局域网性质的网络平台,主要由党内各方面工作骨干参与进行网上工作研讨。比如参政议政工作,可由各级组织机关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参政议政平台,让党内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一部分党员可以超越时空和制度等级的限制,随时参与参政议政课题的专题研讨,交流参政议政工作成果,从而整合整个组织的参政议政工作资源,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不断提高参政议政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定数量的代表大会代表,或一定数量的普通党员通过代表,应有权就某一议题向参政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提出并获准举行专题协商会,同时应允许党员参加专题协商会并发言提问,以利于党组织的决策更具有合法性基础。

第四,实行党员评议制度。可在参政党一定范围内组织“评议团”,定期或不定期对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某项工作进行评议,反映不同意见,总结工作得失。可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评议。

(四)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第一,自上而下的监督。目的是维护参政党组织的思想、行动的统一和领导机关的权威,提高各级组织的执行力。最重要的是要维护参政党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体制和理念不变。主要手段是严格参政党组织纪律,党员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出问题立即开除。

第二,自下而上的监督。目的是制约领导机关的权力,使政治权威理性化,防止领导者滥用、误用权力和不作为。应设置适当程序,允许代表大会代表、下级组织和党员个人对上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质询、罢免、弹劾;允许参政党组织及其党员依据党内法规对领导机关及领导者个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允许社会上的新闻媒体依据国家法律对参政党组织及其领导者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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