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然资源系统材料5篇(全文17607字)

2021年自然资源系统材料5篇
目录

1.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2
2.2021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 13
3.2021年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宣传工作要点 19
4.XX市关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反馈挖湖造景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30
5.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36

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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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市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做好制度设计。根据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与管理性质、规模与受益范围、构成要素、实施环节等,科学划分自治区与市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各级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
坚持权责明晰,有序推进改革。依据现有自然资源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框架基础,开展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划分,明确各项财政事权的内容,对实际执行中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保障作用。适度加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以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为重点,为全区自然资源和生态修复源头治理、协同治理、重点治理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全区性、跨区域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年度地理国情监测、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利用变更调查中数据核查和质量检查,汇总分析及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全区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地图服务与监管,全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利用变更调查中,市县组织实施的土地现状调查(变更)、地方自行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事项,市县辖区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地图服务与监管、基础测绘,以及资质单位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自治区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自治区直接进行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县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市县直接进行的权属证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中央政府委托自治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由自治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或法律授权委托市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全区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委托市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治区委托市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市县直接进行的权属证争议调查处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监督实施,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自治区规划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全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边界划定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市县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市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市县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边界、市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边界划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区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以及受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落实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重点国土绿化造林、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化生态系统治理,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自治区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负责的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备案,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全区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修改、数据库建设,矿山监管,绿色矿山建设,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耕地资源安全监管,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及粮食产能提升,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自治区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所辖市县(区)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市县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区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排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监督监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应急治理工程,修订地质灾害风险区划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国家、自治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防灾减灾,重点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保障,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灾害事件(故)应急救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区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自治区本级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自然资源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全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培训,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农垦土地管理和执法工作,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林业草原质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编制各类法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市县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执法装备配备,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始终坚持把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自然资源治理和能力建设等给予支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自然资源领域投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和其他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有效贯彻落实。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鲁政字〔2019〕246号)部署要求,现制定2021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部分自然保护地登记。省级完成面积约3600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地(包括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垦利、蒙山国家森林自然公园、东平湖国家湿地自然公园等18个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
(二)开展部分河流自然资源登记。省级完成长度约1500千米的河流(包括徒骇河、大沽河、洙赵新河等16条河流)的确权登记。
(三)开展部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省级完成约90个大型矿山(暂定济宁煤田王楼煤矿、兖州煤田鲍店煤矿、苍峄铁矿石门小闫庄矿区等)的确权登记。
(四)指导市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济南、青岛、枣庄、烟台、泰安等拟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做好预算编制、实施方案编写、调查成果核实、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验收等工作。指导各市建立推进机制和技术指导组,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五)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后续工作。组织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厅技术指导组,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市县,完成“5+3”项目(淄博鲁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泰安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青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5个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汶河、潍河、汶河等3条河流的确权登记项目)自然资源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登记成果审核、公告发布等工作,着重解决权属交叉重叠等问题,全面完成登簿前的各项业务技术基础工作。
(六)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开展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在我省开展的漳卫南运河和海域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东营、潍坊、德州、聊城、滨州等5市11县(市、区)政府重点做好自然资源状况和权属核实、争议调处、通告公告、数据接边和成果汇交等工作。
(七)拟定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源清单。拟定2021年至2024年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源清单,为全省各市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指导参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八)完善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完成省级重点区域地籍调查数据接收、质量检查和集成入库等工作,形成2021年度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并纳入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动态更新。扩展完善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优化提升平台管理、统计、分析和共享服务支撑能力。
(九)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着力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底图编制、预划登记单元、通告、地籍调查、登记审核、公告、登簿以及项目和资金绩效管理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十)创新三维立体登记模式。强化科技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支撑力度,选择1个自然保护地、1条河流、1个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自然资源生态空间,探索开展三维立体登记模式,丰富登记方法和内容,直观展现自然资源立体空间分布特性,更好地服务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省厅拟对开展的自然保护地、河流、探明储量的矿山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函送自然资源所在市、县(市、区)政府。
(二)划定登记单元。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应划尽划、不重不漏”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科学划定登记单元,体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
(三)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内业调查→调查成果核实→实地补充调查→调查成果上图”的工作思路和作业方法,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全面查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状况以及公共管制内容和用途管制要求等,为自然资源审核登簿提供基础成果。
(四)做好登记审核、通告和公告发布工作。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核意见,填写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指导自然资源所在地政府发布登记通告、公告。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适时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和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技术指导组工作规则,构建以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支撑、省国土空间数据和遥感技术研究院和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紧密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指导组“四个平台”(参谋组织平台、技术支撑平台、融合发展平台、人才成长平台)作用充分发挥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运行机制。
(二)强化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基础数据和成果数据实行加密存储和专人专柜保管,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三)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检查、巡查、质量核查、月季报等制度,严格把控质量和进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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