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1838字)

关于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党总支、学校各单位(部门):

为做好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工作,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工委办〔2012〕47号)、《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通知〉的通知》(渝教工委〔2013〕1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境外培训团组学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3〕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学校领导干部包括市管领导干部、校管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和正副处级调研员,下同)。校党委按照上级规定,协助市委组织部作好学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相关工作。

二、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一)市管领导干部

1.学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2.学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一律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3.已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含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的学校市管领导干部再次因私出国(境)时,应按市委教育工委《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报批。

4.我校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在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填写《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公章(党委主要领导因私出国(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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