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规定(试行)(全文892字)

学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学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激励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课程补考、重修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我校学

生课程补考、重修管理规定。

一、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申请该门课程重修:

1.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2. 某门课程旷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课时数三分之一者,该课程期末成绩记为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申请重修。任课教师于考前一周将重修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3. 凡期末考试违纪、作弊者,除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申请重修。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纪、作弊者,给予延迟毕业处理。

4. 凡不参加正常补考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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