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2篇(全文3726字)

   
纪委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锐意进取,促进全县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组织、党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对象,受到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核查确属错告、诬告或其他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出认定结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条所谓错告,是指并非出于故意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的行为。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和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问题,往往由于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和观察问题的片面性,或由于调查研究不够,偏听偏信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对于错告的信访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要向其说明事实真相,进行提醒教育,正确引导。所谓诬告,是指有意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以陷害他人为目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检举、控告行为。诬告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应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
    (二)坚持激励担当、保护权益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保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失实信访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形成保护干事者、支持担当者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原则。坚持审慎求实、从严审批,规范实施,维护澄清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不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一般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进行办理。
    (一)县纪委监委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经查发现举报的问题与核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由本委承办部门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经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本委承办部门予以澄清。本条规定的本委承办部门是指县纪委监委承办信访件的相关室(部)、派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镇纪委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经查发现举报的问题与核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由该镇纪委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经镇纪委主要领导审核,报请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镇纪委予以澄清。
    (三)其他单位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经查发现举报的问题与核查认定的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由该承办单位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经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请该承办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再由该承办单位予以澄清。
    第六条适用澄清的主要情形:
    (一)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
    第七条开展澄清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上予以澄清;
    (二)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员代表大会、群众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上予以澄清;
    (三)在“X县纪委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予以澄清;
    (四)党内条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分为提交审核、报请审批、组织实施等三个阶段。
    (一)提交审核阶段。信访举报核查结束后,核查该信访举报件的承办单位认为符合澄清条件的,应当向被反映人反馈征求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领导审核。必要时可提交县纪委监委案管室、审理室会审,或经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县纪委监委机关信访举报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二)报请审批阶段。由承办单位填写《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审批表》,明确澄清方式,并附信访举报初核报告、澄清通报等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请审批。
    (三)组织实施阶段。澄清工作经审批后,由承办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澄清材料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备。报备材料主要包括《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审批表》、失实信访举报澄清通报、失实信访举报澄清记录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承办单位印章。澄清材料原件要载入调查案卷归档。
    第九条不适用澄清的情形:
    (一)反映的问题经核查确系反映不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反映的问题既不能查实,又不能排除的;
    (三)其他不适用澄清的情形。
    第十条对核实属于错告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信访举报人反馈核查情况;对核实认定为诬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办理信访举报件,对失实信访举报需要澄清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及时予以澄清。澄清情况分别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备。使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在评先评优、提拔交流使用中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XX县信访举报失实澄清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消除因举报不实或诬告陷害造成的不良影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省市关于失实澄清的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干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信访举报失实澄清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审慎稳妥、分级负责、严管厚爱的原则,切实为受到失实举报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第四条各类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后,确属举报不实或者诬告陷害的,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澄清工作,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批准。
    第六条经核查认定举报问题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
    (一)被举报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影响的;
    (二)被举报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其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举报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经核查认定举报问题失实,但尚有被举报人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
    第七条经核查认定举报失实的,应当按照前述有关标准和反映问题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经评估应当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举报人意见后,及时提出书面澄清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澄清对象为股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村(社区)干部的,由所在镇(街道)、部门提出书面澄清意见,经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澄清对象为科级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澄清意见,经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对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呈报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被举报人向核实单位提出书面澄清申请,经核实认定举报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按照规定及时启动程序。
    第八条澄清方式
    (一)书面澄清。由澄清实施单位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抄送其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
    (二)当面澄清。对澄清对象造成心理影响的,澄清实施单位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三)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单位等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的,澄清实施单位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四)通报澄清。涉及澄清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澄清实施单位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事项负责机构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
    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第九条澄清内容主要反映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澄清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澄清内容分别报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委组织部根据失实澄清备案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书面委托或者上门座谈等形式,了解被失实举报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
    第十一条对核实属于失实举报的,调查核实单位应当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对核实属于诬告陷害的,应视举报人员身份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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