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监察制度?

程威和刘一霖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工作人员。

监察法,监察制度?

三门县纪委监委在推进基层反腐败工作中,坚持依法依规打击“蝇贪”,以实际行动解决基层群众的急难愁盼,为乡村振兴注入“廉动力”。近日,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前往香山村茶园基地,了解有关情况。

监察法,监察制度?

厦门市纪委监委在反腐败工作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指导,加强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的配合,对办案程序、证据情况、案件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把关,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下图展示了该市集美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同志对某案件证据链情况进行分析研讨的情景。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其中一项修改是“明确监察法规的法律地位”。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持续拓展。这些都是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进展。

随着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提高了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持续提升法治观念、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

***主席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加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水平。”

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要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总书记在2021年12月6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际上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强调依法行政,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履行职责。

据中央纪委二十大工作报告,过去五年中,纪检监察主要法规制度增加了111项。这些法规包括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纪委工作条例和一系列其他规定,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等。这些制度机制全面推进了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进一步规范了执纪执法权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构建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有序对接的有效机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4日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红通人员”冯卫华的违法所得没收案。这是上海市首例对外逃人员进行违法所得没收的案件。据上海市追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冯卫华逃匿境外,一年后仍未到案。为了尽快追缴赃款,上海市监察机关经过集体审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出具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并提请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纪检监察机关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法治手段。除了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功推动多国承认执行我国法院冻结没收裁定,还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程三昌作出了缺席判决。这些都是纪检监察机关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体现。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包括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追逃追赃和涉案财物管理等各方面。这些措施的实施,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中,提出了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完善办案程序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工作。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约束力,规范执纪执法工作,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在监督执纪执法的各个环节中,必须严格遵守法治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权利的保障。

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法治。作为肩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的政治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并在监督执纪执法各个环节中坚决贯彻法治要求。

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对于监督执纪执法的实际成效具有决定性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要求,科学地管理和精准地处置问题线索,以确保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进行初步核实。去年,浙江省余姚市纪委监委案管室接到一乡镇纪委的咨询,反映某村水管员沈某未及时收缴村民水费,长期用村集体资金垫付,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经过谈话函询,沈某否认了这一指控。然而,余姚市纪委监委案管室对线索进行了分析研判,并指导该乡镇纪委依规依纪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结果发现,沈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最终,沈某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余姚市纪委监委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线索处置工作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指导。如果发现处置方式或程序不当,他们会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与相关纪检监察室一起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镇(街道)纪(工)委的指导。这样可以确保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的质量水平。

审查调查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规范使用。这也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必要举措。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为了加强对措施使用的监督管理,采取了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措施使用监督管理模式。在事前监管方面,他们制定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和《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常用文书格式》等文件,明确了措施的适用情形、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并规范了程序类、措施类、协作配合类的常用文书格式,以加强对各环节工作的监督制约。在事中监管方面,他们加强了对措施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审核把关,确保措施规范使用。在事后监管方面,他们要求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案件承办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并实时更新,会同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以确保各项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使用。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措施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纪法纪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涉案财物管理是审查调查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法律要求进行,确保违纪违法所得能够得到妥善追缴。这不仅关系到审查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也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确保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备受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的关注。为了加强管理,他们采取了多种方式,如查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抽查涉案财物查扣手续、实地检查涉案财物保管情况、核查录音录像等。此外,他们还定期对委机关及派驻(出)机构、市(地)纪检监察机关已办结案件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涉案财物来源清晰、去向明了、管理规范、应缴尽缴。

坚持执纪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为了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为了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党章、宪法、监察法等构成了“四梁八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了程序规范,党纪处分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贯通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夯实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基础。

执纪执法贯通是指在执行党纪和法律时,实现有机、顺畅的连接和沟通。这需要审查党员涉嫌违纪问题,同时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纪的因素和法的内容,同时运用纪律思维和语言以及法律思维和语言,实现执纪审查规则和依法调查程序的有序对接和相互贯通。这样才能确保执纪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最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医院党委原书记刘学鹏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被罚款150万元。此外,他非法获得的财物也被追缴并上缴国库。该案在乐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

李政权表示,在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执纪执法贯通,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调查,采取了精准有力的措施。据悉,在查办刘学鹏案件时,该室注重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感化和人文关怀,以及扎实的取证工作,使刘学鹏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认罪服法。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于纪律严明、反腐惩恶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经过调查,资阳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对刘学鹏做出了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取消了他享受的待遇,并收缴了他违纪违法所得。李政权表示,这起案件的处理严格遵循了党纪和法律法规,既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又保证了法律的精准执行,做到了应该纪则纪、应该法则法。

法法衔接是指在不同法律之间、不同机关之间实现无缝衔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的顺畅。这包括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以及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的衔接。在实现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限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纪委监委近日查处了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幸坤全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在遵循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的重要性。

据报道,万州区纪委监委对幸坤全立案后发现,他涉嫌职务犯罪,包括受贿罪等。此外,他在担任原区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涉嫌与投标人、招标代理人串通,让意向性施工单位中标,并涉嫌串通投标犯罪。

根据监察法和《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如果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会分别立案,并以监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万州区纪委监委第十一审查调查室主任郎杰表示:“我们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将幸坤全及其相关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线索移交给区公安局。”

根据移送的线索,万州区公安局展开了深入的调查,针对幸坤全以及相关投标人、招标代理人等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立案。同时,区监委负责协调组织工作,与区公安局密切配合,确保案件的调查进度和措施使用等方面得到妥善处理。最终,相关案件得到同步调查、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我们可以从幸坤全案中得出的教训是,必须加强法律衔接意识,深入学习和领会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理解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调查和侦查的主体、对象、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以严格依法的方式开展监察调查,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郎杰解释道。

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了党内法规对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作用。要求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制定职责一体履行,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党的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牵引,及时制定和修订党内法规制度,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法规化。这一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将有助于深入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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