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非法的债权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某某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根本不享有合法债权,其提起的本案诉讼完全不具有正当性,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甚至其根本不具有起诉资格。
除本金之外,不应计算利息等项费用。某某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权等各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欺瞒方法、技术手段肆意践踏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权等各项金融消费者权益。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借钱必有利息”等,却都是某某消费金融公司撒的谎言。
本案是否应当计算利息,应当依据业已成立、有效并生效的涉案借款合同来分析认定,但某某消费金融公司、借款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相当于某某消费金融公司、借款人之间对利息等费用负担问题从未有过约定。《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某某消费金融公司诉讼请求所凭借的诸如“2018年2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新某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20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0.88%,借款期限36个月。合同另对还款方式、贷款违约责任等进了约定”等事实纯属捏造。
故,某某消费金融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应还”未还本金计算不实,对利息、滞纳金的计算则完全没有根据。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答辩状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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