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篇)学习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全文23375字)

学习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
(7篇)
第1篇: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篇1:按照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增强了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条令条例,时刻以条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面把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浅谈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学习的重要意义。
  在学习了《内务条令》之后,我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实质,并深刻领会其含义,《内务条令》是全体人民警察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质是依法治警,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队伍建设的标准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就是公安机关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其中包括公安队伍的内务管理。此次条令条例学习,不仅对提高自己综合素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进一步提高了做好新时代基层民警的能力。
  二、从自身做起,把《内务条令》的落实应用到工作和日常生活当中。
  我在全面了解条令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基础之上,特别重点学习了条令条例修改的内容,弄清条令的主要变化,强化其条令意识,坚持经常学、反复学,学以致用,学深学透,入心入脑,不留死角。
  把此次《内务条令》学习成果运用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带头学习《内务条令》,并严格按照制度狠抓落实,严格要求,加强日常养成,教养一致,从点滴入手,常抓不懈,贯彻到一切工作日常生活之中。
  通过此次《内务条令》的学习,不但对我个人综合素质有所提高,更进一步解决了自身条令意识淡化的问题。并且我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将《内务条令》融入日常生活、工作、训练当中,努力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安民警。

  篇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条令对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学习条令内容精神,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下面把我对内务条令学习的体会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条令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是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文共18章,232条内容详细,覆盖面广。通过阅读学习,研究条令精神,深刻领悟其含义,我深知条令是全体人民警察一切行动的准则,对于坚守对党和人民的初心使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落实,严于律己,从自身做起,把条令的落实应用到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我会努力将此次条令学习成果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严于律己,主动带头,多回顾自省,发现不足,及时改正。并按照制度狠抓落实,严格要求,加强日常养成、点滴入手、常抓不懈,贯彻到一切工作日常之中。
  三、加强学习,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加强自我检视,提高自身素养。要加强学习,自觉遵守,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条令的重要性,标准性。我将严格落实学习成果,对照条令规定,加强自我检视,反躬自省,弥补不足,改进作风。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内务条令找差距,找不足。加强警容风纪、纪律作风养成,切实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树立好人民公安良好形象。
  通过此次条令学习,不但对我个人综合素养有所提高,更进一步解决自身对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认识不足的问题。并且我也要以此次机会和契机学以致用,注重养成,将条令融入日常生活,工作中去,切实把条令要求落实到实处。

  篇3:
  通过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三章、第四章,我有如下心得体会:
  第三章的内容是内部关系,主要讲的是上级和下级关系,条令的规定可以看出上级与下级关系是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关系,明确了上级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下级的履职尽责。内部关系协调好对工作效率有很大的帮助,能做到上传下达,贯彻落实执行。条令规定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我认为严管就是厚爱,公安工作是一项严谨责任重大的工作,把工作要求提高,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党和政府赋予我们权力的一种负责。下级对上级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履职尽责,主动汇报,尊重上级,维护上级权威,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完成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我认为,作为下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首要的,这样才能贯彻执行上级的政策方针,也是作为下级应尽的职责。
  第四章警容风纪。警服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的精神面貌,也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形象,法律赋予了公安民警执法权力,同时对我们公安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着警服体现的是人民警察的身份,能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可以提高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着警服另一方面也能威慑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着警服不仅提高了执法力度而且还提升了公安民警的正面形象。条令在行为规范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一言一行中都有规定,这些规定都能体现出我们公安民警综合素质,同时也能塑造我们公安民警的光辉形象。
  通过此次阶段的学习,让我更加的明白我们公安工作是一项严谨、责任重大、公平正义的工作,提高了我的责任担当,同时我也会将我所学所悟用以实际工作中去,把公安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篇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宣誓
  第三章内部关系
  第四章警容风纪
  第五章日常制度
  第六章接待群众
  第七章值班备勤
  第八章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九章装备管理
  第十章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十一章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十二章警徽、警歌
  第十三章阅警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条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四条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宣誓的誓词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七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二)奏(唱)国歌。(三)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宣誓人代表讲话。(六)领导讲话。(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八条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三条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
  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
   第十五条着装公安民警应当按照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六条仪容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举止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十八条礼节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十九条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
  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条证件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
  第二十四条印章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文件收发和保管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保密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三十三条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值班记录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第四十一条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
  第四十三条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条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帐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第四十九条办公秩序
  (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第五十一条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第五十二条内务设置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第五十四条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
  (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第五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第五十九条卫生健康
  (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六十条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维护警徽尊严。
  (二)警徽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使用范围。
  (三)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
  
  
篇2: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新华报业网讯据公安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纪律条令》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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