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全文9448字)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改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国家统计局XXX调查总队为成员单位的省价格应急指挥部。
    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改委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2.1.2指挥长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价格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2.1.3副指挥长职责
    (1)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建议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3)对各地开展价格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动用省级储备商品的建议。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或干预措施。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协调与重大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业产品的生产供应及食盐的调控供应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持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事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督促有关市、县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缓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通道畅通。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地)“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商品物资的应急供应,动用省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各地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垄断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X调查总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相关的数据。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油)的调控供应工作。
    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决定吸纳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2.1.5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全省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根据价格预警信息,认定价格突发事件级别,立即报省价格应急指挥部。
    (3)根据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开展相关工作。
    (4)收集、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5)向社会公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信息。
    (6)综合各方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7)完成省价格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成立由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下设8个工作组:
    物资保障组由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局负责,成员为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资金保障组由省财政厅负责。
    社会救助组由省民政厅负责,成员为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数据保障组由省统计局负责,成员为国家统计局XXX调查总队。
    治安秩序保障组由省公安厅负责。
    市场秩序监督检查组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政策综合组、监测预警组由省发改委负责,成员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2.2.2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省政府及省价格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2.3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价格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价格应急防范处理机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价格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域内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价格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者应急状态升级,由省价格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并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农业农村、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与价格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为开展价格分析预测预警提供信息支撑。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直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1.2报告内容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2)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3)相关措施建议。
    (4)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内容。
    3.1.3报告形式和程序
    (1)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通过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2)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预警监测点
    各市(地)、县(市)价格监测点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实施跟踪监测。
    3.2.2预警值班
    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测人员和1名技术保障人员做好预警值班工作,同时保持移动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情况迅速得到处置。
    3.2.3市场巡查
    全面开展市场巡查工作,重点关注价格舆情、市场供求变化、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等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及时约谈、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醒告诫书,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3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电话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采集价格信息。预警服务平台建在省气象局,作为全省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4.2预警分级标准
    (1)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波动,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2)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国务院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4.3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地)政府(行署)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价格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共三级。
    (1)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品种、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2)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4)执行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根据各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建议省政府适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5)建立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价格监管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4.2分级响应
    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后,事发地政府价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警情级别,并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全省各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2)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请示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处置,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并通报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上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一线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定期通过省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省发改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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