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高校纪委专责监督职能的思考与对策(全文5639字)

强化高校纪委专责监督职能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着力强化高校纪委专责监督职能的思考与对策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职责使命。高校纪委作为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必须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承担好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始终把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作为履行监督专责的重中之重,助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高校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的核心要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整体设计,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强调要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党章总纲规定,要“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也明确指出,要“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都对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两个责任”的认识理解不断深化,实践要求也更加具体化、操作化,这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抓手。
   十九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指出,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督、执纪、问责”,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这要求包括高校纪委在内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三转”,切实履行“专责”,既要积极协助党委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又要严格落实监督责任,督促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地见效。
   在履行协助职责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强化纪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推动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因此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高校纪委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着力提升能力水平,主动谋划一体推动,积极为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全力协助党委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一是强化协助意识。深刻理解党委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首要地位,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正确处理纪委专责监督和党委全面监督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把“协助”框定在正风肃纪上,还要准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状况,研判系统内部政治生态,协助党委抓好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二是厘清协助内容。坚持党委负主体责任,确保纪委履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通过专题工作汇报等方式,协助党委在决策层面把握“抓什么”,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通过抓责任制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在部署层面明确“抓住谁”,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通过站位全局谋划推进思路等途径,协助党委在实施层面明确“怎么抓”,确保管党治党各项工作有检查、有落实。三是拓展协助路径。推动健全内部监督体系,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构建完善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整改问效等机制,实现各类监督主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发挥作用,织密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
   在落实监督责任方面,应清楚认识到,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管党治党责任的一体两面,是相互贯通、辩证统一的关系,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主体责任是“牛鼻子”,监督责任是保障,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保障作用自然难以发挥;而没有纪委的有效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不易牵牢。因此在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一体落实的实践要求下,高校纪委要自觉将专责监督有机融入学校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是突出政治监督首责。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两个维护”,政治监督必须坚守政治属性,以做到“两个维护”为根本要求,紧盯决策落实、责任履行等方面,不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二是提升日常监督质效。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是纪委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专责的具体要求和有效途径,这就要求高校纪委必须将日常监督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对主责部门和责任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上来,紧扣重点部位权力运行和制度执行,强化靠前监督,加强预警提醒,督促增强制度意识、规范权力运行,抓好廉政风险防控。三是用好执纪问责利器。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精准处置违纪问题,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或履责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持续释放不担责就追责的强烈信号,督促推动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做到知责担责尽责。
   二、高校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协助职责还需进一步强化。一是从高校党委支持纪委履职角度看,有的高校党委对“两个责任”的内涵和要求理解不深,对纪委履行协助职责的认识不够到位,习惯性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给纪委,遇到矛盾不愿触碰,对责任落实消极懈怠。二是从纪委履行协助职责角度看,有的高校纪委对“协助”定位把握不准,把“协助”简单理解为替代党委干事,把本属于党委主责范畴的事情纳入纪委工作中,造成职责不聚焦、边界不清晰,干了不该管、也管不好的分外之事;有的高校纪委对
   “协助”内容认识不深,党委安排什么就做什么,分散精力、疲于应付,切入点找不准、支撑点抓不实,丢掉监督主阵地;有的高校纪委对“协助”方式研究不够,结合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不能有效协助党委抓好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和重点任务推进,履行协助职责有时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三是从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贯通协同角度看,有的高校党委、纪委在推动构建各类监督常态化协作联动机制方面意识不强、力度不够,不同监督信息与成果的共享实效不太凸显,监督合力尚未有效形成。
   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监督责任还需进一步压实。一是对监督责任的认识不够到位。有的高校纪委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缺乏整体把握,花费不少时间、精力参与职能部门的正常业务工作,有时甚至出现越俎代庖的现象。二是监督责任的压力传导不够到位。绝大多数高校每年组织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年度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二级单位仍然对落实自身主体责任缺乏正确认知,存在“上热下冷”、压力层层递减、责任传导不够等现象。三是责任履行的追究机制不够完善。针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部分高校尚未构建起明责、确责、履责、追责的闭合链条,对责任制抓而不实、抓而不紧,有的没有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考核,督促检查失之于宽,有的评价考核结果未与单位工作评价、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等有机联系起来。
履职能力不够硬实,监督质效还需进一步提升。一是监督执纪专业能力不够扎实。高校纪检干部不同程度存在本领恐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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