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控烟工作管理办法(全文2817字)

x县控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是本县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县控制吸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工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各类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歌厅、影剧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卫生健康局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县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条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为本县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第十一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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