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全文2638字)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
公平竞争审查是什么——含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自我审查制度。
   1、主体——政策制定机关
   2、对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3、标准——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4、性质——自我审查
   *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
   *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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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审查审什么——范围
   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具体判断标准为:
   从实质内容上看:
   一是规定的事项为经济管理类事项;
   二是具有对外效力,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是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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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政策措施
   从表现形式上看: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审查,还包括:
   1. 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2. “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防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3. 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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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是否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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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审查谁来审——制定(起草)机关
   1.制定(起草)机关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审查。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内部审查机构、程序和责任人员。
   2.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核,不得提交审议。
   3.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4.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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