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全文5290字)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管理,确保公司装置检修、工程施工用电需求,根据国家及石化行业安全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行工厂及项目施工单位。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规定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维修、技措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四条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3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五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油品储罐区,容器、塔器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动火作业票》。且临时用电作业期限不得超过《动火作业票》的许可期限和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电气部负责临时用电管理,现场勘测,配电装置、用电设备电源线路搭接、拆除,日常巡回检查,用电计量工作。安全部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用电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和本规定要求负责本区域临时用电的申请,现场用电防护措施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临时用电办理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保存期一年。
   第九条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
   第十条用电程序
(一)本公司以外的单位需临时用电办理程序。
   1.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提前1—3天编制施工用电及安全防护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用电负荷的大小及性质;供电时间、地点;保证安全的管理措施;电气安全负责人及专职持证电工。
   2.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计划,包括绘制用电设备布置简图,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单位持施工用电及安全防护方案、动火作业票、电工作业操作证等到公司电气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部将根据公司用电计划,与用电单位一同对现场进行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后,由用电单位按规定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
   4.临时用电申请表经电气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发放“临时用电许可证”,确定临时用电电源接驳点,搭接临时用电和取送电工作,所需材料全部由用电单位自行提供。
   5.公司提供的电源接驳点原则上不得超出施工界定红线120米内的范围。
6.临时用电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电气部,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
7.用电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增加负荷,必须重新提出用电申请。
(二)公司各部门需临时用电,持相关材料到公司电气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十一条用电管理
(一)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必须制定有关安全用电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并配备有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人员,负责用电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保用品,并检查电气设备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外来施工单位用电设备停用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好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四)施工现场搬迁和移动设备必须经专职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非公司电工作业人员严禁在电源接驳点接线和拆线,否则不予供电。
(五)施工现场的移动电气设备必须装漏电保护器,否则不准使用。
(六)外来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实的安全用电自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电气部负责日常巡回检查,安全部负责安全用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以整改单形式限期要求整改。
(七)外来施工单位要确保用电设备的完好,防火防爆区均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操作上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若因设备故障或违章操作造成电气事故,影响公司安全供电,从而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用电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向公司缴纳安全违约金1000元。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擅自在公司临时电源接驳点搭接或拆除用电线路的人员,取消在公司的作业资格,施工单位向公司缴纳安全违约金5000元,造成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八)工作边界:公司电气部负责临时用电电源接驳点搭接及计量管理等,用电单位电工负责电源接驳点后线路及施工现场电源、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等。
   第十二条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挂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严禁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七条用电单位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公司电气部在一个班次内至少派员巡回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四章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十九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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