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全文1775字)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 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 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 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 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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