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全文4143字)

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个责任”、落实“三项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县(市、区)城区以下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农场、林场等区域供水,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不包括农业用水。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管理,适用《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应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城乡统筹的建设机制,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 农村供水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市(州)和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体系。
   乡级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公益性管水员岗位补贴。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卫生学评价,按照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任务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供水保障的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饮用水安全健康以及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村供水工程,对破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农村供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给予奖励。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统一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鼓励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农村供水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工程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应与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时,应对项目受益区农村居民用水需求、水费缴纳意愿和能力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工程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应当向项目受益群众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管材、管件、水处理和消毒设备、防腐材料、滤料、化学药剂和粘结剂等材料与设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万人及以上供水工程,应配置调蓄工程或应急备用水源。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依法划定保护区,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对1000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通过设立警示牌、制定乡规民约等方式加强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确保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

............试读结束............

查阅全文加微信3231169

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可搜索其他更多资料)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uxingwenku.com/74570.html
(0)
上一篇 2022年9月27日
下一篇 2022年9月27日

相关推荐

搜索资料 全部分类 搜索教程
扫码关注

客服代找资料
加客服微信:3231169
私发想要资料的标题/关键词
快速代查找相关所有资料

如来写作网客服微信3231169

立即扫码添加我吧

微信咨询

客服代找资料
加客服微信:3231169
私发想要资料的标题/关键词
快速代查找相关所有资料

如来写作网客服微信3231169

立即扫码添加我吧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