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乡县社区矫正工作之现状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三)强化队伍建设
(四)强化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五)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的一项刑法执行手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微观增面上来说在于矫正犯罪思想行为,控制和预防再次的犯罪行为,帮助矫正对象水利回归社会;从宏观层面来说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与安全,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通过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多方力量特别是专业型社会组织的参与,积极引进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段与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相互协同,逐步建立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金乡县社区矫正工作之现状
自我县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綦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524人,累计解除2165人,在管对象359人,其中被判处缓刑336人,管制1人,假释18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无一人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
2016年,金乡司法局金乡街道司法所荣获“全国模范司法所”称号,受到司法部表彰。在建设和申请“全国模范司法所”的工作中,金乡县司法局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一是建全组织机构。县、镇两级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县司法局专设了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现称“金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立了以司法所为主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19个村(社区)建立了特殊人员管理监督的司法行政工作室。在各镇(街道)建设完善司法所相关硬件设施和人员编制,以金乡街道司法所为例,该所基础硬件设施规范全面,总面积1500余平方米,设立包括特殊人群管理区在内的四个功能分区,同时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大厅、司法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服务大厅等。在特殊人群管理上,还建设了谈心室、静心室、普法室、图书室、宣告室、矫正室、发泄室、预警工作室等业务功能室,同时配置了投影仪、led显示屏、宣告台、调解台、心理矫正设施等办公设备,做到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二是严格队伍建设。队伍建设以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为目标,县局配备了5名工作人员专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1名干部经过培训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13个镇(街道)司法所也尽力配全配齐工作人员。以金乡街道司法所为例,金乡街道司法所现正式工作人员5名,其中负责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2人,并落实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2名。
三是规范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健全了社区服刑人员报道、监护、走访、迁居、请销假和会客等监管制度,制定并下发了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日常监管和劳动学习制度,落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跟踪管理和教育帮扶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规范、高效中运行。
四是健全机制措施。初步形成了以“党委政府领导、司法部门为主、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各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监管;落实调查评估程序,严把入矫进口关;落实正面教育环节,强化法律意识教育;落实心理矫正环节,注重心理健康教育;落实社区服务环节,彰显人性管理方式;落实个别教育环节,因人因案施矫,确保矫正工作取得实效;探索建立村级社区矫正协管员制度。
五是严格后勤保障。13个基层司法所均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人面识别仪、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器材,13个司法所解矫宣告室设备已安装投用。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的快速变革,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冲突愈加强烈,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关联性、聚合性、复杂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刑事案件一直在高位运行。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处于全负荷状态,但是,由于社区矫正至今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没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监管教育以及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法律授权,因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依然艰难缓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作为国家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引,但是其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具体操作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和挑战。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现实困境,笔者结合自己工作经历浅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执法受限。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