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社会发展不匹配
1.2执法主体已不存在
1.3政府经费投入有限
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存在地区和场所差异
1.5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1.6实际工作中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2.1尽快修订出台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及实
2.2普及全民卫生法律意识
2.3明确公共场所行业内部交叉监督问题
2.4加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力度
2.5加强对人民健康有隐患的因素的监督
2.6丰富监管手段
2.7与疾病控制中心协调配合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调研报告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人均gdp2000――3000美元的关键时期。为此,抓住时机紧跟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搞好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1】。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场所也随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群的身体健康,亟待我们解决。因此,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积极探讨的问题。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社会发展不匹配。《条例》于1987年颁布并于1991年颁布《实施细则》,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公共场所如网吧、按摩院、足疗馆、减肥中心、公寓等等场所,未被列入《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公共场所范围中。这个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饭馆、第七项中的候诊室分别是以餐饮卫生、传染病监督为主的公共场所,《条
例》监管内容少且简单,为避免与食品、传染病监督重复一直未发证【2】。
1.2执法主体已不存在,执法机构也发生了变化。《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2001年机构改革时已不存在,原来的卫生防疫站一份为二,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但现行法规缺乏该规定条款。
1.3政府经费投入有限,卫生监督技术含量低。由于监督监测仪器落后,种类不全,卫生设施的审查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大大地削减了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管力度。
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存在地区和场所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