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市场主体报送2018年度报告的通告(全文2158字)

关于××省市场主体
报送××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原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原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文件要求,现就全省市场主体报送2018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向登记机关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2018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 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合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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