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
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
(1989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先进青年、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大确立的基本路线,推动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必须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这些群众组织的作用。
一、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高度重视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建设和改革最基本的动力,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强大而又集中的社会力量。青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突击队,是党和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伟大力量。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推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国家和民族的振兴,时刻离不开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整个工人阶级和包括青年、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就要充分尊重他们的国家主人翁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这一切,都需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工会、共青团、妇联团结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群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我们的暂时困难,妄图改变我们的前进方向。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重要意义,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带动亿万职工、青年、妇女,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战胜一切困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和发展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果。
二、党组织要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实行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都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实行统一领导,使这些组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实现党的领导,应当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经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民主程序,变成各自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自觉行动,得到贯彻落实。
工会、共青团、妇联受同级党委和它们上级组织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各级地方党委对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它们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群众工作的指示;研究、决定本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重大问题;协商、推荐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主要负责人选;协调本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同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这三个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为了加强领导,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及时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提请党委讨论的问题;党委专门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党委的有关会议应吸收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党员负责人。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在提名党委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共青团、妇联的党员主要负责人是否作为党委常委候选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条件而定。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加强对同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共青团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和党委常委的会议。
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警惕和防止任何企图摆脱或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警惕和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破坏安定团结。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提出同党对立的政治主张。决不允许存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政治组织,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取缔。
各级党校要增授群众工作课,使党的领导干部了解群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工作。
三、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党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进行工作。同时,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执行它们上级组织的决议,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工会、共青团、妇联才能更好地体现各自的性质和特点,才能广泛地吸引和团结各自联系的群众。
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作出重要决定时,要充分考虑它们上级组织的意见。党委的意见与工会、共青团、妇联上级组织的意见不一致时,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工会、共青团、妇联应按照同级党委的决定执行,同时可向上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反映。党委不应干涉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日常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干部从事他们本职以外的工作,不得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它们开展适合职工、青年、妇女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各级政府应将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设施的建设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允许工会、共青团、妇联兴办一些为职工、青年、妇女服务的、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企事业。这些企事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经营政策,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目前已经开办的企事业,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
职工、青年、妇女作为不同的社会群体,都有各自的具体利益。在我们的国家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青年、妇女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某些矛盾。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侵害群众的利益。因此,广大职工、青年、妇女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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