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全文4276字)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优化线上网络招聘服务。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停组织现场招聘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开展,加大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网上招聘渠道,告知求职者获悉岗位信息的服务平台。主动进行用工对接,掌握辖区内企业用工需求,通过“人社网站”“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提供岗位发布、招聘求职等线上服务,着力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顿”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品牌。
    2.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农民工节后返城返岗情况,强化企业用工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持续跟进企业招用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调整优化一季度就业服务活动,有针对地向劳动者发布节后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加快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努力维护就业大局稳定。
    3.改进就业创业培训方式。通过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站)、求职信息网等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用工企业、劳动者的联系,及时了解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及时提供相关职业培训管理服务。改进培训形式,鼓励企业采取“师带徒”、线上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推行职业培训领域“不见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4.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5.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7.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8.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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