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用人工作材料合集29篇7万字(含讲话、工作报告、心得体会、经验、演讲、现实表现等(全文70086字)

选人用人工作相关材料汇编

目 录
一、重要素材

总shu记论述选人用人…………………………………………3
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9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48 选人用人八项“负面清单”……………………………………… 59 选人用人工作应知应会…………………………………………….. 63 二、相关讲话
县委干部调整集体谈话会讲话 1………………………………..65
县委干部调整集体谈话会讲话 2………………………………..74 局党组干部调整集体谈话会讲话………………………………. 81 三、工作报告
地市州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 88 院校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 96 科局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100 乡镇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103 四、体会文章

聚焦选人用人新“标尺” 强化干部选任新担当…….. 107
严把选人用人关口………………………………………………….. 113 以鲜明选人用人导向 激励广大干部决战决胜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 116 严格政治标准选人用人…………………………………………… 119 五、经验信息
“四维度”把好组织换届“选人用人关”……………… 123 严把选人用人“监督关” 严防干部“带病提拔”…. 125 坚持选人用人良好导向 优化净化政治生态……………. 127 选人用人着力于四个“维度”…………………………………130 六、演讲材料
干部竞聘演讲稿 1……………………………………………………132
干部竞聘演讲稿 2……………………………………………………136 干部竞聘演讲稿 3……………………………………………………140 干部竞聘演讲稿 4……………………………………………………145 干部竞聘演讲稿 5……………………………………………………149 七、现实表现
疫情防控干部现实表现材料 1………………………………… 153
疫情防控干部现实表现材料 2………………………………… 155 疫情防控干部现实表现材料 3………………………………… 157

***总shu记论述选人用人
学习时报
重要素材 选人用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shu记着眼于新时代党和国家事 业发展全局,围绕培养选拔新时代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创 造性地提出一系列选人用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丰富和发 展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人用人理论,为新时代选人用人工作 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总shu记关于选人用人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时 代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 题,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体系完整。
鲜明提出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强调把政治标准作为选
人用人首要标准
    根据新时代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总shu记在党 的十八大之后不久就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 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 20 字好干部标准。
    此后在不同场合,他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三严三实”“四 有”“四个铁一般”等要求,并对党的高级干部、县委书记、 政法干部、军队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 分别提出具体要求,细化、丰富了 20 字好干部标准。

***总shu记特别重视政治标准,强调把政治标准放在第

一位,提拔重用那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这些重要思想,抓住了新时代干部工作 的核心问题,为选人用人树立了时代标杆。
鲜明提出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
作用,强调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总shu记指出,必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 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 用;
    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 权;
要严把干部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牢牢抓住了党的干部工作的本质属性,是

选人用人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鲜明提出坚持事业为上,强调以事择人、人岗相适
    ***总shu记指出,用什么人、用在什么岗位,一定要从 工作需要出发,以事择人,不能简单把职位作为奖励干部的手 段,要科学合理使用干部,用当其时、用其所长,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选人用人必须与党的事业相统 一的基本原则,为选人用人工作确立了正确的价值理念。
鲜明提出加强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强调培养干部的专业

能力和专业精神。

    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习 近平总shu记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战略任务,要求 优化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要求注重选配复合型的领导人才,重视充实专业素养强的 干部;
    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加快知识更新、加强实践锻炼,使专业 素养和工作能力跟上时代节拍;
    要求注重培养干部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 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鲜明提出全方位、多渠道、近距离考察干部,强调完善干
部考核评价机制 对干部的精准考察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础。 ***总shu记要求,必须健全考察机制和办法,多渠道、
多层次、多侧面深入了解干部,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 语口碑中了解干部,既要在“大事”上看德,又要在“小节” 中察德;
    要尽快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 机制,改进实绩考核,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 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是干部考核工作的理念创新和方法创新,

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鲜明提出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强调注重干部的一贯 表现和全部工作
    ***总shu记指出,对干部的认识不能停留在感觉和印象 上,了解干部要有一个过程,不是一下子、经历一两件事、听 了几句口号就能解决的,要看长期表现;
    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并注意干部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的 表现;
    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干部德才和实绩情况进行科学甄别和综 合考虑;
    要用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对干部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 干部的一时表现与一贯表现联系起来;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解决了干部评价中的片面主义、形而上学 等突出问题,为精准科学评价干部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方法路径。
鲜明提出大力发现储备年轻干部,强调培养造就一代又一
代可靠接班人
    ***总shu记指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事关党的事业薪 火相传,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这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百年大
计。

要建设一支忠实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

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高

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队伍。

    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政治关心是第一位的,坚定理想是第 一位的要求;
    组织上要积极为干部锻炼成长搭建平台,引领干部在火热 的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百炼成钢;
    年轻干部从参加工作到走向成熟,需要经过必要的台阶、 递进式的历练和培养,要多“墩墩苗”,使他们扛得了重活, 打得了硬仗,经得住磨难;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对干部成长规律的深刻把握,体现 了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深谋远虑。
鲜明提出建设一支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
才队伍,强调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 来

***总shu记指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

主动的战略资源; 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
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要真诚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成就人才,让各类人才的创
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对广大人才的高度重视和爱惜之心,
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的战略考量。
鲜明提出大力整治选人用人风气,强调加强选人用人全过

程监督
    ***总shu记指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政治 生活危害最烈,各级党委要从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中反思选人 用人的得失,下大决心治理吏治腐败;
    要坚决纠正“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以用人环境 的风清气正促进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要从严管理干部,管理要全面、标准要严格、环节要衔接、 措施要配套、责任要分明;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坚决整饬吏治、净化政治风气的顽 强意志品格。
鲜明提出要敢于为好干部说公道话,强调选人用人必须坚
持公道正派
    ***总shu记指出,要着眼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选人用人, 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要敢于坚持原则,有那么一种只问是非、不计得失的气节, 不为人情关系所缚,不为歪风邪气所扰,不为个人得失所困;
    要敢于为好干部说公道话,让好干部真正受尊重、受重用; 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深刻阐释了组织人事工作的核心理念,选 人用人必须始终秉持公道正派的作风,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 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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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

求是
理论文章 选人用人

    我们学习中国历史上的吏治,目的是了解我国历史上吏治 的得失,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一些借鉴。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历史是人类最好的老师。历史记述 了前人的成功和失败,重视、研究、借鉴历史,了解历史上治 乱兴衰规律,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了解昨天、把握今天、开创 明天的启示。重视吸取历史经验是我们党的一个好传统。毛泽 东同志说:“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 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 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这对于指 导当前的伟大的运动,是有重要的帮助的。”延安时期,环境 那么严酷,任务那么繁重,毛泽东同志仍然十分重视研究和借 鉴历史。今天,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 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更需要重视、研究、借鉴历史。这对我 们丰富头脑、开阔眼界、提高修养、增强本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朝历代都重视官吏选拔和管理,中国历史上凡是有 作为的政治家都懂得,“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育材造士,

为国之本”的道理,在吏治方面留下了很多思想和做法,其中

不乏真知灼见。比如,《墨子》中说“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 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韩非子说“宰相必 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孟子说“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 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诸葛 亮说“为人择官者乱,为官择人者治”,司马光提出“凡用人 之道,采之欲博,辨之欲精,使之欲适,任之欲专”,龚自珍 写道“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等等。当然,我 国古代吏治思想和做法既积累了丰富的治吏经验,也带有明显 的历史和阶级局限,其中有不少封建糟粕,这是我们必须注意
的。

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历史和现实

都表明,一个政党、一个国家能不能不断培养出优秀领导人才,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政党、这个国家的兴衰存亡。我们党 之所以能够始终保持强大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成为革 命、建设、改革事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团结带领人民战胜各种 艰难险阻、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 高度重视培养造就能够担当重任的干部队伍。新时代,我们党 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努力造就 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一,严把德才标准

德才兼备,方堪重任。古人讲:“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

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选人用人重德才,是古今中外 治国理政的通则,区别只是德才的内涵不同而已。我们党历来 强调德才兼备,并强调以德为先。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干部在这些方面都要过硬,最重要的 是政治品德要过得硬。《论语》中说要“修己以敬”、“修己 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说,修己最 重要是修政治道德。我们党对干部的要求,首先是政治上的要 求。选拔任用干部,首先要看干部政治上清醒不清醒、坚定不 坚定。
    选人用人必须把好政治关,把是否忠诚于党和人民,是否 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是否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否全面贯彻执行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作为衡量干部的第一标准。司马光 说“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 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古昔以来,国之 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政 治上有问题的人,能力越强、职位越高危害就越大。政治品德 不过关,就要一票否决。
    把好政治关并不容易,古人说“识人识面不识心”。党的 十八大以来,我们查处了那么多违纪违规的领导干部,现在依 然有不少领导干部受到查处。这些人大多是政治上的两面人,

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头一套、行动一套。一些政治上的两

面人,装得很正,藏得很深,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并 非无迹可寻。只要我们多用心多留心,多角度多方位探察,总 能把他们识别出来。要高度警惕那些人前会上信誓旦旦讲“四 个意识”、高调表态,而私下里却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 线方针政策的人;口口声声坚定“四个自信”、信仰马克思主 义,而背后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不稳的人;高谈 阔论国家前途命运,而背地里却一遇到个人名誉地位就牢骚满 腹、怨恨组织的人;领导面前卑躬屈膝、阿谀奉承、溜须拍马, 而在下属和群众面前却趾高气扬、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的人。 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既听其言、更观其行,既察其表、更析其 里,看政治忠诚,看政治定力,看政治担当,看政治能力,看 政治自律。正所谓“治本在得人,得人在审举,审举在核真”。
    以德为先,不是说只看德就够了,还得有过硬本领。当前, 干部队伍能力不足、“本领恐慌”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比如, 在纷繁复杂的形势变化面前,耳不聪、目不明,看不清发展趋 势,察不出蕴藏其中的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找不到有效管用的好思路好办法;面对信息 化不断发展,不懂网络规律、走不好网上群众路线、管不好网 络阵地,被网络舆论牵着鼻子走,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既要 加快干部知识更新、能力培训、实践锻炼,更要把那些能力突 出、业绩突出,有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专业精神的优秀干部

及时用起来。
第二,坚持公正用人
    用人以公,方得贤才。历史上那些盛世治世,都同注重立 公道、举贤良相关。公正用人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 组织路线上的体现,应该成为我们选人用人的根本要求。
    公正用人,公在公心。公心,归根到底是对党、对人民、 对干部的责任心。有了公心,才能有识人之明、举贤之胆、容 才之量,才能做到唯才是举、任人唯贤。一个地方一个单位, 如果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长期被冷落、受排挤,一些投机钻营 的人却屡屡得势、顺风顺水,那就肯定出了问题。正所谓公道 自在人心。组织部门和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要出以公心,坚 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公正无私,公平对待和使用干 部,不拿原则做交易,使干部有全身谋事之心而无侧身谋人之
虞。

公正用人,公在事业。我们是为事业而用人的,不能凭领

导者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取舍,也不能一味平衡照顾、论资 排辈、降格以求,更不能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用 错一个人特别是用错关键岗位的领导人,对一个地方、一个单 位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要从党和人民事业出发选干部、 用干部,坚持事业为上、依事择人、人岗相适,做到事业发展 需要什么样的人就用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人最合适就选什么 样的人。

公正用人,公在风气。“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

私,则天下大乱。”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我们党的性质宗 旨是格格不入的。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整治,选人用人风 气有了明显好转,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并没有销声匿迹, 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 用”那一套,变着法子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干部虽然调 走了,却仍然干预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和单位的人事安排;有的 人还在搞个人说了算,征求意见、集体讨论有名无实,组织程 序只是走走过场,等等。对此,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住 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做到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 失则革之,把政治生态搞清明。
第三,拓宽用人视野
    把方方面面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需要打开 视野、不拘一格,充分盘活干部资源,把干部队伍和各方面人 才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人才难得,轻视不得,耽误不得。我国古代既有文王渭水 访贤、周公吐哺礼贤、刘备三顾茅庐求贤、萧何月下追韩信的 美谈,也有冯唐易老、李广难封的悲叹。冯梦龙在《新列国志》 中说:“历览往迹,总之得贤者胜,失贤者败;自强者兴,自 怠者亡。胜败兴亡之分,不得不归咎于人事也。”我们要从党 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发现人 才、使用人才、配置人才。

陆游有一句诗写道:“人才自古要养成,放使干霄战风雨。”

现在,我们一些干部最缺的是实践经验,特别是缺少在重大斗 争中经风雨、见世面的经历。不少干部工作很勤奋,对自己要 求也严格,但一到大风大浪来了就没主见了,总希望一切都太 太平平的,工作思路也就是这个思路,求稳心态有余,斗争精 神不足。要多选一些在重大斗争中经过磨砺的干部,这对优化 干部队伍结构、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政策执行力大有好处。要 加大遴选有这种经历干部的力度,同时要让没有实践经历的干 部到重大斗争中去经受锻炼,在克难攻坚中增长胆识和才干。 要注重从各个方面选拔专业化人才,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专业结构。
第四,激励干部积极性
    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更好促进事业发展。严管不是把干 部管死,不是把干部队伍搞成一潭死水、暮气沉沉,而是要激 励干部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把严管和干事创业分割开来、 对立起来,把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归咎于从严管理,这是不 对的。从严管理干部是对干部真正负责,干部要领悟到党组织 的良苦用心,习惯于在严格管理中工作生活,切不可把严格管 理当成逃避责任、消极怠工的借口。
    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党 的干部要以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 担当,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面对大

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

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要在选人用人上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把敢不敢扛 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奖惩 升降的重要标准,把干部干了什么事、干了多少事、干的事组 织和群众认不认可作为选拔干部的根本依据,选拔任用敢于负 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严管就是厚爱,是对 干部真正负责。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把从 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同时,要用科学 办法进行管理,切实管到位、管到点子上。干部管理是一门科 学,要敢抓善管、精准施策,体现组织的力度;也是一门艺术, 要撑腰鼓劲、关爱宽容,体现组织的温度。组织敢于担当,干 部才会有底气。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 探索就有可能失误,做事就有可能出错,洗碗越多摔碗的几率 就会越大。我们要正确把握失误的性质和影响,坚持我讲的“三 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把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 脱出来。现在,“痕迹管理”比较普遍,但重“痕”不重“绩”、 留“迹”不留“心”;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 复;“文山会海”有所反弹。这些问题既占用干部大量时间、 耗费大量精力,又助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过去常说“上

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现在基层干部说“上面千把锤、下

面一根钉”,“上面千把刀、下面一颗头”。这种状况必须改 变!党中央已经对纠正这些问题提出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 方面要抓好落实。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 上报材料多少来评判工作好坏。能利用现有数据材料的就不要 基层反复提供,不要为了图自己方便,同样的材料反复要、次 次要、年年要,不要每个部门都去要同样的材料,不要什么人 都去要材料。这方面要有个章法,把基层从提供材料的忙乱中 解放出来。要控制各级开展监督检查的总量和频次,同类事项 可以合并的要合并进行,减轻基层负担,让基层把更多时间用 在抓工作落实上来。
    今天,我们了解我国历史上的吏治,是要借鉴我国历史上 在吏治问题上形成的正确思想和有益做法,同时也是要认清我 国封建社会在吏治问题上存在的种种弊端,如任人唯亲,结党 营私,用人不公,买官卖官,人身依附,党争不绝,贪婪奢靡, 鱼肉百姓,官本位严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吏治腐败更是 我国历代王朝走向衰亡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我们必须吸 取的历史教训!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执 政党,我们党的各级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同历 史上的官吏有本质的区别,我们的干部管理同历史上的吏治也 有重大区别。我们总结分析我国历史上吏治的得失,是要加强 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为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党和国家事业

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借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共产党员网
工作条例 选人用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 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 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 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 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 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 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 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
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

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
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 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 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 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 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 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 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 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 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 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 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 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 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 ***总shu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

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 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 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 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 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 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 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 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 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 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 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 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

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

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

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 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 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 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 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 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 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 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 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

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

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
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 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 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 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 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 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 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 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 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 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 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

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

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 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 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 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 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 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 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 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 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 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 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

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

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
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 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 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 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 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 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 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 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

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

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

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

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 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 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六)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 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 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 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

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

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 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 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 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 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 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 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 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 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 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 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 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 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 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 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 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 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 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 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 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 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 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

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
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
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
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 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 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 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 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 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 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 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

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

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 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 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 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 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 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 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 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 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 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 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 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 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 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 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 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 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 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 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 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 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 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 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 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 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 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 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 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
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 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 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 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 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 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 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

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 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 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 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 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 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 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 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 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 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 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 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 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 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 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 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 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 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 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 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 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 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 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 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

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

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 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 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

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

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 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 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 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 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

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

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
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 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 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 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 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 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 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 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 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 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 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

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
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 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 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 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 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
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 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 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 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 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 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
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
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

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 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 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 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 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 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 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 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 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 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 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 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 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 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 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 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 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 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 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 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 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 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 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 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 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 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 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 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 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 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 “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 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 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 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

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 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 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 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 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 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 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
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
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 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
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
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 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 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 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 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 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

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 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 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 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 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 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 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

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 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 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 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 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 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 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 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 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 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 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 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 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 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 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 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 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 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 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

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 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3 月 3 日起施行。2014 年 1
月 14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 时废止。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共产党员网
办法 选人用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 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 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 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 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 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 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 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 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 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

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 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 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 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 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 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 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 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 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 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 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 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

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

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 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 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 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 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 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 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 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 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 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 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 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 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 1

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 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 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 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 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 1 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 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 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 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 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

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 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 3 年进 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 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 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 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

(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 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 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 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

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

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
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 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 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 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 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 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 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 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 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

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 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
(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 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 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 见后 2 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 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 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 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 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 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

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

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 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 见一般在 2 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 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 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 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 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 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 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 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 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 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 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

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 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 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 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 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 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 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 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 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

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

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 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 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 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 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 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 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 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 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 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

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 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2003 年

6 月 19 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检查办法(试行)》、2010 年 3 月 7 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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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用人八项“负面清单”
人民论坛网
负面清单 选人用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shu记多次通过会议或指示,列 出了多个选人用人“负面清单”。
一、两类不廉洁行为清单
    2012 年 11 月 17 日,***总shu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 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 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 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
二、“四风”问题清单
    2013 年 4 月 28 日,***总shu记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 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劳模精神, 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坚决反对干 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风”,以身作则带领群众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理想信念动摇和滑坡表现清单
    2013 年 6 月 28 日,***总shu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 出,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也有的对共产主义心存怀疑,认为 那是虚无缥缈、难以企及的幻想;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从封

建迷信中寻找精神寄托,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遇事“问

计于神”;有的是非观念淡薄、原则性不强、正义感退化,糊 里糊涂当官,浑浑噩噩过日子;有的甚至向往西方社会制度和 价值观念,对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丧失信心;有的在涉及党的领 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原则性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 暧昧、消极躲避、不敢亮剑,甚至故意模糊立场、耍滑头,等
等。

四、不敢担当表现清单
    2013 年 6 月 28 日,***总shu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 表重要讲话,他谈到,现在,一些干部中好人主义盛行,不敢 批评、不愿批评,不敢负责、不愿负责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 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信奉多栽花、少 栽刺的庸俗哲学,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事不关 己高高挂起,满足于做得过且过的太平官;有的身居其位不谋 其政,遇到矛盾绕道走,遇到群众诉求躲着行,推诿扯皮、敷 衍塞责,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成大祸;有的为人圆滑世故, 处事精明透顶,工作拈轻怕重,岗位挑肥拣瘦,遇事明哲保身, 有功劳抢得快,出了问题上推下卸。……这些问题危害极大, 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五、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清单
    2014 年 10 月 23 日,***总shu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 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

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 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 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 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 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引起一些地 方和部门党组织的注意,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高 度来认识和处理。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七个“有 之”)
六、思想、政治等不纯表现清单
    2018 年 7 月 3 日,***总shu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 调:“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 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党员、干部队伍中,有 的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当面一套、 背后一套,当两面派、做两面人;有的理想信念‘总开关’常 年失修,对共产主义心存怀疑,不信马列信鬼神,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全面蜕变;有的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不担当、 不作为,奉行‘既不落后头,也不出风头’,怕决策失误,不 敢拍板定事,干工作推诿拖延;有的热衷于搞‘小圈子’、‘拜 码头’、‘搭天线’;有的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 义和奢靡之风不坚决、不彻底,耍花样,搞变通;有的不顾党 中央三令五申,依然不收敛、不收手,以权谋私、腐败堕落;

有的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不强,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没有

解决;有的地方人才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创新创造活力不 强,有的引才不切实际,贪大、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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