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全文2309字)

【以案释法】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辨析
【典型案例】

张某,某区国土规划局局长,2016年2月,该区有一块土地准备“三旧改造”,张某了解到该市房地产商王某想求他“关照”,并知道王某和自己外甥李某关系很好。张某想从这个项目上为自己谋取私利,于是暗示其外甥李某介绍王某给他认识。李某明白了张某的想法,于是主动安排王某与张某结识,并多次制造机会让王某与张某加深交往。2017年1月,在张某的帮助下,王某顺利竞拍到该块土地,并在土地“三旧改造”的审批事项上加快了进度。为了表示感谢,王某承诺送给张某300万元感谢费。某一天,张某交代李某去王某的公司,并告知其代为收取王某送的礼物,李某将收到的一个皮箱(里面装有300万元现金)转交给张某。李某对王某的具体请托事项不知情,也未收受过两人任何财物。案发后,三人均被某市监委立案调查。

【分歧意见】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定性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的同志认为李某涉嫌构成介绍贿赂罪,有的同志认为李某涉嫌构成受贿罪共犯。

【评析意见】

李某在明知张某想收受王某贿赂的情况下,主动去撮合两人的交往,促使行受贿交易的完成,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但李某是构成介绍贿赂罪还是受贿罪共犯,则需要进一步探讨。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往往容易产生混淆,但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却存在较大差异。根据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本案为例,介绍贿赂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而受贿罪的刑期为十年以上。一旦定性错误,则会导致调查思路、取证方向和定罪量刑出现严重偏差。因此,纪委监委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对两个罪名认真辨析,准确定性。

一、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

一看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没有限制,实践中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亲戚、司机、秘书等。根据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五条的规定,受贿罪共犯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的李某是张某的亲戚,既能构成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也符合受贿罪共犯的主体要求。

二看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根据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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