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申诉书模板(刑事案件申诉书模板)

尊敬的法官:

(其他省略)这份申诉内容分为三部分:一、申诉人为什么要坚持申诉?二、为什么说一、二审认定诈骗罪错误?三、法治理念之探讨

1、申诉人为什么要坚持申诉?

写这份申诉状前,我在想,是什么力量让这么一位懦弱女子在明知申诉希望十分渺茫的情形下一次次的坚持申诉下去?又是什么在没有相关法律知识情形下坚持认为丈夫等有冤屈?

我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她对中国法治和对中国法官的相信,这是她申诉的希望。二是一个叫“朴素思维”的东西,她相信自己的感觉,这是带给他们申诉的底气。

与“朴素思维”相对应是“法律思维”,这也是法律人判断事物的参照物,其中法律文书裁判的依据便是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中一、二审判决书似乎有理、有据,有法。

但为什么“人的朴素认知”与“裁判结果”相互矛盾?本案中究竟是家属的“朴素思维”出了问题,还是法官的“法律思维”出了问题?正是带着这些疑问和困惑?我深入到了这个案件的研究中—-二、为什么说诈骗罪定性错误?

(1)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面:

本案中,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都以宏某公司明明是贷款中介,有的业务员却以贷款公司对外宣传,有的自称“有内部渠道”等话述作为认定诈骗罪的虚构事实依据。我认为一、二审法院对诈骗罪的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理解的并不透彻,把民事欺诈或商业中的虚假宣传相混淆。

比如,营销大厅卖新房子,销售员自称小区前有学校,实际上学校虚构的,这里只要卖的是真房子,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虚构事实,而应当作为商事欺诈,换一种说法,如果卖的房子是虚构的,毫无疑问认定诈骗罪没有争议。

本案中客户要的贷款就好比上面客户要买的房子,本案中的虚构事实如同案例中虚构房前建学校一样,没有虚构主体而是虚构的附属物,而主体与附属物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主体可以独立存在而附属物没有独立性。

(2)关于被害人错误认识继而交付财物的理解

诈骗罪的一般公认的公式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因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物—财产受到损失。

本案中产生错误认识的存在被害人把贷款中介误认为是贷款公司,把没有能力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误认为有能力消除等,而被害人决定交付财物的不是错把中介当贷款公司等,而是以贷到款为交付财物作前提,本案中恰恰实行的是成功后收费,也就是没有贷到款我不缴费,可见一、二审法院也并未真正“对因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物”理解透彻。

另外、从很多人几次以上的贷款和没有一个主动报案的原因上分析,显然以上所讲才是客观所述。对于被害人交付198元会员费问题,和以上道理是一样的,这里的虚构事实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交付财物的因素之一,但这种因果关系区别于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如上述案例所述,购房人可能是因为听营销员说房前建学校才在这里买房,因为家中有小孩上学。

因此,结论是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不必然是诈骗罪的要素之一。其中,二审判决的关键理由是因宏某公司的欺骗而“误信系是得到帮助才获得的贷款”,才自愿20%作为贷款成功的“服务费”。反过来说,只要是知道不是宏某公司的帮助得到的贷款,就不会“自愿”把20%的款项交给宏某公司,这是一、二审法官替被害人的推论。

之所以这种推断难以让人信服,因为这个收费是成功后付款,主动权掌握在客户手里,而非宏某公司手里。退一步讲,即使贷款发放前收取“服务费”也不必然就构成诈骗罪,关键要看是否在宏某公司协助下有没有贷到款:有、不构成;没有、构成。“举重以明轻”何况成功后在收款?

至于说20%中介费高不高的问题,要我说这些不法商人“太黑了、太坏了”,仅仅只是利用没有多少含金量的专业知识、信息差、一些操作技巧,就收取高达20%的服务费太不地道了。可这就是市场行为,当用刑事法律思维去判断市场行为问题时,我们除了要倾听“买卖双方”的声音外、还要倾听市场的声音,它们会告诉我们算不算“显失公平”,而法律意义上“显失公平”说了算的不是刑事法官而是民事法官。

(3)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人的主观心态,法律没有能力进行判断,需要结合外在的客观判断作为参考,本案中外在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虚构贷款公司,虚构有内部渠道等对外宣传来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见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其他,来判断是否符合刑法意义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面:上面已经阐述过,这里的虚构事实只是促成交易的辅助性虚构,与构成诈骗罪中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关联性,属商事夸大宣传或民事欺诈。

二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交付财物之一的虚构事实与构成诈骗罪中的因果关系不具有关联性,属商事夸大宣传或民事欺诈引起错误交付。

三是、隔行如隔山,资讯和信息差,宏某公司的员工付出相应的劳动,至于说这种劳动是否对价则属民事法律调整。

四是、公司正当注册,员工正当应聘,有人有姓有地址,不像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意思表示啊!

五是,没人报警,办案机关替被害人作主。市场销售的产品,而非法律,当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市场思维时,是本末倒置。

综上,无论是单独从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方面,还是单独从非法占有为目的方面都能说明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何况构成诈骗罪的要件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为目的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写到这里我完全理解某的妻子不停呼吁的原因,我突然觉得人民大众才是我真正的法律老师,因为长期法律工作原因早已丢掉不少老天赐予的朴素之心。因此,我的结论是某某妻子对案件的朴素思维判断才是正确的。

申诉代理人:丁广洲

2022年5月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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