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保签(留学签证最新情况)

张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按照《终止协议》确定的款项向我给付2868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令公司向我退还所支付的会员费210000元及会员资格赠送服务费18000元(3年)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原告:张某,女,1979年生,日照XX学院教师,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北京XX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59号-人民大学文化大厦XX层。法定代表人:赵某。

与公司于2018年5月5日签订《VIP会员私人管家计划-入会协议》,约定我缴纳500000元成为金卡会员,约定其中20%为会员资格费,80%为服务消费时的预付款。入会满3年,我可申请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尚未消费的入会赠送额度、会员资格赠送额度,可换成现金予以退还,会员资格费不予退,残值按1:1计算。

2018年5月5日,我向公司支付30000元。2018年5月8日,我向公司分别支付70000元,其公司向我出具一枚收据,收据写明“2018年5月8日,仅收到张某交来加拿大BC省移民费用70000元”。2018年5月23日,我向其公司支付400000元,其公司向我出具一枚收据,收据写明“2018年5月23日,今收到张某交来加拿大移民雇主(高端)会员费+项目费人民币400000元”。2019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留学移民项目-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其公司为我提供留学移民项目申请服务。

公司应提供咨询、帮助申请入学、安排毕业后工作、办理工作签证和加拿大枫叶卡申请等服务。其后,双方针对《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留学移民项目-代理服务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加拿大BC省移民政策变化,双方同意解除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加拿大BC省高端雇主担保移民服务合同》。

约定将服务费调整为75000加元,折合400000元。我已支付其公司的《加拿大BC省高端雇主担保移民-服务合同》的40万元用于支付《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留学移民项目-代理服务合同》的服务费及学费。公司负责办理学生签证、语言学习入学、专业课入学等手续,办理工作签证、办理曼尼托巴省省提名等工作。

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未能申请到学生签证,2020年6月10日,因移民、留学事项均无实质性进展,其公司收回我持有的《加拿大BC省高端雇主担保移民服务合同》《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留学移民项目代理服务合同》《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留学一名项目代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公司出具的30000元、70000元、400000元收据原件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载明双方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加拿大曼尼省留学-移民-服务代理合同”,该项目已扣款29万元。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其公司收到我交还的合同原件、收据/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退费,扣除600加元的工作成本费后,应返还286817元。

双方基于我移民、留学加拿大的主要目的而连续签订《VIP会员私人管家计划-入会协议》《加拿大BC省高端雇主担保移民服务合同》《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留学移民项目代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我向其公司支付50万元,上述合同为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

因移民政策变化的原因,双方解除《加拿大BC省高端雇主担保移民服务合同》。因移民、留学事项均无实质性进展的原因,双方解除《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留学-移民代理服务合同》,并于2020年6月10日签订《终止协议》。2018年5月5日至今,其公司未能实现我移民、留学加拿大的主要合同目的,且在签订《终止协议》后未向我返还任何款项,其公司应按《终止协议》的约定向我给付286817元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其公司未实现上述合同我留学和移民de目的,我有权解除《津桥VIP会员私人管家计划-入会协议》,其公司应退还我所支付的会员费用中的剩余款项210000元及会员资格赠送服务费,并赔偿我相应的利息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一,张玉环未将合同原价收据发票交给我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二,该协议尚未解除,因为终止协议终止的是合同中的移民服务,而不是留学服务,留学还可继续申请;第三,会员资格合同还没有解除,不同意返还上述费用。

本院查明,2018年5月5日,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VIP会员私人管家计划入会协议》,张某选择加入金卡会员,附件一中《入会申请表》载明:费用总额:50万元;会员资格费:10万元;服务消费预付款:40万元;服务费折扣:9.9折;入会赠送服务价值:10万元;会员资格赠送服务价值(每年):6000元。

2018年5月5日、5月8日、5月23日,张某分别向公司支付3万元、7万元、40万元。

2018年5月8日,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加拿大BC省高端雇主担保移民服务合同》,第三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1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移民咨询服务费8万元;2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代收项目费及律师费共计20万加元,如乙方选择一次性缴费可以享受优惠价,项目费及律师费共计17万加元。具体分期支付按照如下时间节点:签订本协议时支付6万加元。LMIA获批后7天支付4万加元。WorkPermit获批后7天支付3万加元。获得省提名后7天内支付5万。递交联邦申请前支付2万加元。

2019年10月9日,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留学-移民项目代理服务合同》,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1服务费用(含咨询服务费3万加元、项目费3万加元及律师费2万加元)合计8万加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期:甲乙双方签约当日,乙方支付甲方服务费用4万加元。第二期:乙方在成功拿到加拿大留学签证当日,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3万加元(包括后期移民服务保证金)。第三期:乙方在获得正式工作offer当日,向甲方支付服务费1万加元。注:如乙方第一次付费时选择一次性付款,服务费可以优惠至7.5万加元。

本院认为,张某基于移民加拿大的主要合同目的,而与公司连续签订入会协议、BC省移民服务合同、曼尼托巴省移民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依据入会协议向公司支付50万元,双方因移民政策变化,协商解除了BC省移民服务合同,签订曼尼托巴省移民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又签订终止协议,协商解除曼尼托巴省移民服务合同,两份移民服务合同项下的服务费均系从上述50万元中支出,从上述事实来看,上述合同系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

关于张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张某提交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已按照终止协议约定于2020年6月11日将曼尼托巴省移民服务合同原件、原收据/发票等交还公司,公司依约应于60个工作日即2020年9月3日前将约定的原合同款286817元退还给张某,但公司至今未退,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张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张某要求公司退还会员预付款、会员赠送款210000元及会员资格赠送款18000元,而公司提交的经张某签署确认的支出消费明细显示的“三年后返还”金额,张某要求公司向其退还会员费210000元及会员资格赠送服务费1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定:

一、北京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某退还286817.66元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北京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某退还210000元以及会员资格赠送服务费1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9020元,由张某负担58元;由北京XXXX公司负担8962元。

小编注:40岁以上高龄女性,申请加拿大留学签证通过率并不高,消费者请慎重申请!加拿大留学-移民这条路,对年龄卡的还是比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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