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全文4410字)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扩大信贷规模。2022年,安排5000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安排不少于10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XX分行、XX银保监局)
    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三年专项行动,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余额户数30万户,力争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XX分行、XX银保监局)
    二、推进减税退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人行XX分行)
    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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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优化融资服务。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和首贷拓展专项行动,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XX银保监局、人行XX分行)
    四、缓解成本压力。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XX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
    结合制造业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金水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对用电保供的预警预判,保障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代购托底方式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入市,保障企业用电不受影响。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六、支持稳岗就业。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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