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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密
特 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件
深宝法发〔2013〕24号
关于陈锐钊等同志任职的决定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陈锐钊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璐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高小丽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阎芸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逯晓枫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梁俊辉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吴楚楚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金圣春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魏泽琼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江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成少勇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涂丹同志为深圳市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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