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变更性)(全文7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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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密
特 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件

深宝法发〔2013〕24号

关于陈锐钊等同志任职的决定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陈锐钊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璐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高小丽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阎芸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逯晓枫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梁俊辉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吴楚楚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金圣春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魏泽琼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江涛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成少勇同志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涂丹同志为深圳市宝安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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