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宣讲材料(法院)(全文4802字)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宣讲材料(法院)
    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高度重视公正廉洁司法,将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 过问司法案件制度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认真落实《决定》要求,2015年 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了《领导干 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 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 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 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政 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司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 责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
    当前,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 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在有力 有序推进,将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千预司法“三个规定”作为 整治顽瘴痼疾的重点内容。作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我们必 须带头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三个规定”,发挥维护司法权 威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 公正廉洁司法。
    一、“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
关于领导干部范围: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的领导干部。
    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1.在线索核 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 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 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 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 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 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 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 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关于记录人员权利保障:是指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 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 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 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 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 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责任:1.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 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 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2.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 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二)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 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 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形:1.在线索核查、立案、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 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 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 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记录人员权利保障:1.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 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等处分。3.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 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迫 究刑事责任。
    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责任: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 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 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 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 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三)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2015〕264号)
    关于适用范围:“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依法履行审判、 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 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 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 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使用 本规定。
明确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 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 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 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 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 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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