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

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

【1】引言

我们知道,遗嘱的作用,就是把自己的财产留给想要给的人。

现实中会发生这样的情形:老人本来通过遗嘱把房子留给孩子,后来房子拆迁、补偿了新房。老人过世后,孩子打算凭借遗嘱继承房产,谁知最终被判遗嘱不生效,孩子与其他继承人均分。

一旦发生这种情形,结论是什么?是有唯一结论么?如何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

【2】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

案例(一)

王大爷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大学毕业之后留在了外地,女儿留在身边。平时老两口的生活主要靠女儿照顾。

姐弟俩平时关系还算不错,从未就谁对父母照顾多少有过微词。有一年过年儿子回家,王大爷征求过两个孩子的意见:爹娘已经老了,儿子在外地已经安顿,而且平时都是女儿照顾多,打算把现在二人共有的房子全留给女儿,家里的存款给俩孩子一人一半。

儿子没有提什么意见。为保险起见,王大爷和老伴儿各自订立了一份遗嘱,把上述意思落实到纸面上。

过了些年,赶上城市规划,房子拆迁,二老选择了房屋补偿,置换了两套小两居的房子,登记在老两口名下。

后来王大爷和老伴儿先后过世。处理完后事,女儿想按照遗嘱把两套房子继承到自己名下。谁知儿子不同意,要与女儿各自一套。

女儿很生气。当初父母当着他们面表达意思的时候,你也没提反对意见,况且他们还订了遗嘱,现在你反悔,什么意思?

儿子没有直接怼,只是摆了三条理由:第一,当时父母表达意思的时候他没吱声,不代表同意;第二,遗嘱里说的是老房子,可现在老房子已经没了,遗嘱当然作不得数;第三,自己在外地,备不住要回来,回来后总归是要有个“窝”才行。

女儿非要按遗嘱执行,两人争执不下。一气之下,女儿把儿子告了。最终结果判下来,让女儿很失望:遗嘱不能生效,老人留下来的房子、存款,各自一半。

类似这样的情况,必定是这样的结果么?

不一定。

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

案例(二)

这个案例的背景与上述案例几乎一样,家庭情况不再赘述。

一审结果同上:按照法定继承执行,儿女均分。

女儿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推翻了一审的结论:按照遗嘱执行,两套安置房,全部由女儿继承。

(以上案例非杜撰,只是人物做了化名,在某文书网上均有实案可查。)

【3】为什么?

同样的情况,为什么判决结论不一?

在最高法关于原《继承法》意见中有这么一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而且,在最高法的一个回复中也再次详述了这个意思: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这是案例(一)判决结论的依据。如果按照这个意思,结论应该是唯一、且确定的:遗嘱不生效。

王大爷夫妇二人遗嘱中的房子,拆迁之后等于“灭失”了。财产没了,所以原遗嘱不能生效。而安置房属于新获取的财产,老人又没有对新房重新订立遗嘱表达分配意思,所以,新房按照法定继承执行。儿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

但是,既然有这么明确的依据了,为什么案例(二)却是不同的结果?

案例(二)的判决依据是,虽然老人没有对新房如何分配重新订立遗嘱,但是老房与新房之间具有直接关联,财产虽然变动,但前后房产属于同一笔财产,而老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此类财产留给女儿,而不能简单理解为“仅将老房子留给女儿”。

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

【4】让“不确定”变得“确定”一些

说来说去,到底应该是什么结果?恐怕谁也不敢给出唯一结论。

现实中常有类似情况发生:

  • 父母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孩子,结果生前花掉了;
  • 父母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孩子,结果生前把房子卖掉购置了新房,最终遗嘱不能生效,新房按照法定继承执行,孩子与其他继承人均分;
  • 父母立遗嘱要把房留给儿子个人,结果房子拆迁了,最终拆迁房变成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 ……

像这种遗嘱中的财产在遗嘱人生前发生变化的情况很常见。当然,继承结论上就会存在不确定性。

有没有更“确定”的处理方式?

有人说了,财产变化之后,再重新订立一份遗嘱就可以解决问题。这是一种解决方式,但需要两次、甚至多次重新订立遗嘱。

更简便的方式,是在初次订立遗嘱的时候,增加一段话即可解决。

我们以上述两个案例为例,给出两个示例:

示例(一):

遗嘱

……

若以上房产拆迁,拆迁所得(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房产置换),仍按照上述分配意愿执行。

……

示例(二):

遗嘱

……

若以上房产变现,变现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售卖所得现金、新购房屋中由此房变现所得出资的占比份额),仍按照上述分配意愿执行。

……

如此处理,是从遗嘱人的角度,将前后两笔财产直接关联,说明由此财产变动后产生的新财产,按照同样的分配意思执行,消除了后续发生继承时的不确定性。

继承法意见第52条(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

【5】结语

若生前对个人财产有了倾向性的分配意愿,订立遗嘱是最好的选择。

但其中涉及到的财产是否会发生变动,谁也不敢保证。而一旦发生变动,就会给继承结果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

用本文中给出的示例,能让这种“不确定”,变得更加“确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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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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