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场人和进场人签订的退场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经由承包人分包给给施工人,在施工期间原施工人中途退场,交由第三人进行施工,那么前施工人和后施工人签订的《退场移交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
2018年初,A公司将某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B公司承建,B公司将其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C工程有限公司施工,C公司又将该土建工程交由黄某高实际施工,但未签订施工合同亦未支付工程款。黄某高退出施工,将该工程转让与石某海继续施工2018年12月2日黄某高与石某海签订《某项目退场移交协议》,协议对付款和工程量等事项做了约定。后石某海未按照约定付款,黄某高以《某项目退场移交协议》将石某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给付欠款。
法院观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C公司将土建工程分包给黄某高,黄某高退场后工程又交给石某海,故C公司先后与黄某高和石某海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石某海与黄某高之间没有工程承包关系,黄某高不是发包人,石某海亦不是承包人,双方不构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黄某高在退出工程时与石某海就已经完成的工作和债权债务进行交接,双方签订的退场移交协议属于其他非典型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并履行。
法院观点
《退场移交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但是其并不属于建设工程中合同的范围,因为退场人和进场人签订的合同属于非定性合同,退场人非发包人,进场人也并非是承包人,在进场人和退场人之间并不存在承包关系。上述案例中黄某高与石某海签订《某项目退场移交协议》表明黄某高退出该工程的施工,转而由石某海进行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无名合同真实有效,双方都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故黄某高以《某项目退场移交协议》将石某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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